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175號原 告 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代 表 人 王修治訴訟代理人 劉晉瑋
蔡世平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敏浩即游坤龍間關於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之簡易訴訟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欠缺法定必備程式,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前開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