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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1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簡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孫梅玉送達代收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林敬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裁判日期:202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