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181號上訴人 即原 告 黃文松被上訴人即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消防法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8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