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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18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182號原 告 張凱翔被 告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中學代 表 人 柯雅菱上列當事人間敘薪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審理本件訴訟中,認所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經原告於他案(即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08年度簡上字第48號)判決確定後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審查,而經憲法法庭以108年度憲二字第214號案件受理在案,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憲法法庭於113年8月9日以113年憲判字第7號就前開憲法審查案件作成判決在案(見本院卷第139至170頁),應認本件訴訟程序停止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前開規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裁判案由:敘薪
裁判日期: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