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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18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184號原 告 陳鴻斌被 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代 表 人 侯東昇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審理本件訴訟中,認關於原處分合法性乙節,與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93號行政訴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裁判結果相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最高行政法院於115年8月20日就另案訴訟以114年度上字第548號作成裁定在案,致另案訴訟於同日確定,應認本件訴訟程序停止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前開規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