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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18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188號原 告 紀璟安被 告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邱泰源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萬哲源律師高偉傑律師許庭豪律師(訴訟中終止委任)上列當事人間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8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代表人應更正為「邱泰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林常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裁判日期: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