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18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1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紀璟安被上訴人即被 告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邱泰源上列當事人間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8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林常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裁判日期: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