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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1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12號原 告 臺北市○○區○○○○○○代 表 人 賴俊賢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訴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111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05號民事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被告盧彥旭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於112年8月15日行政訴訟新制施行後函送案卷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原告於起訴時繳納一千元,應補繳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日期: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