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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1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13號原 告 黃仲立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黃世傑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江美瑤張心怡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該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本案醫療法事件(原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74號),因認所適用之醫療法第84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第236條規定,於民國107年6月5日裁定停止本案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於112年8月15日修正後,本案移送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嗣因憲法法庭已於112年11月3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林敬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裁判案由:醫療法
裁判日期: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