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簡字第2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馥均訴訟代理人 陳立帆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間慰問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4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