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247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孫博萮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選舉委員會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47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余欣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