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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27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274號原 告 章永勝上列原告因大眾捷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合法訴願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原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原告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裁判案由:大眾捷運法
裁判日期: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