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283號原 告 空軍軍官學校代 表 人 胡中緯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