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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29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292號原 告 林大欽上列原告因撤銷執行命令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112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關於撤銷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112年2月6日竹執平108年道罰執字第00000000號執行命令部分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7月19日112年度簡抗字第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112年8月15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將案卷函送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雅芳

裁判案由:撤銷執行命令
裁判日期: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