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293號原 告 畢文黎上列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不服農業部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農訴字第112070846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基隆分署,代表人:董好德(分署長)。
三、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補正由原告畢文黎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