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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29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294號原 告 李欣達上列原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2000593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12年8月4日112年度訴字第821號裁定移送),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白麗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