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222號原 告 魏鈴琦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楊甯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宣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222號原 告 魏鈴琦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楊甯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宣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