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簡字第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蕭景方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涉訟輔助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林敬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