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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34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簡字第346號原 告 李昀上列原告因住宅補貼-租金補貼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台內法字第112040160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黃翊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日期:202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