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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3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35號原 告 粟振庭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代 表 人 吳欣修上列當事人間住宅租金補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4月26日以112年度救字第17號裁定駁回,再經本院112年8月31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本院再於112年10月5日以112年度簡字第3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查。詎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林敬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裁判案由:住宅租金補貼
裁判日期: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