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351號原 告 石秉根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11樓之2(送達處所)上列原告因營造業法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台內法字第112040157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