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36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360號原 告 吳俊華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等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新北裁催字第48-CG9D53034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2項、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七百元。

1.原告起訴請求原處分罰單撤銷、返還罰鍰1,200元部分,屬交通裁決事件。

2.請求給付「偷吊費」175元、「精撫金」400元部分,為一般給付之訴,非為前開交通裁決訴訟。

3.合併提起行政訴訟者,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萬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徵收裁判費二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三百元,應補繳一千七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完整之被告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