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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37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370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三石林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彭孝維被上訴人即被 告 農業部代 表 人 陳駿季上列當事人間森林法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農業部間森林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以112年度簡字第370號判決在案,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

二、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並補正上訴狀之原告三石林業有限公司之印文及更正被告機關名稱為「農業部」、代表人姓名為「陳駿季」,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裁判案由:森林法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