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372號原 告 盛宏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洪誌謙送達代收人 呂翊豪 住○○市○○區○○路0段00號A棟 00樓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蔣萬安訴訟代理人 何儀筠
謝昀眞訴 訟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勁豪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112年9月22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120014437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112年6月9日府勞職字第11260600501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聲請再開辯論,經本院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蔡鴻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慈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