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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37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378號原 告 蕭湘芸上列原告因退學及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起訴狀應具體記載下列事項:

⒈被告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之代表人姓名(與機關之關係)。

⒉陳明訴訟種類及訴訟標的(即不服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

文號),並提出所稱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及其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退學及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