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389號原 告 李庭安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繳納前開裁判費,欠缺起訴必須具備程式,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389號原 告 李庭安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繳納前開裁判費,欠缺起訴必須具備程式,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