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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30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305號原 告 林天龍 住○○市○○區○○路000○0號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不服勞動部112年9月11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200063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代表人:白麗真(局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林家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裁判日期: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