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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31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315、316號上 訴 人即原告 謝政宇寄送地址:

上列上訴人因有關電信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分別以112年度簡字第315、316號受理後合併辯論及判決,上訴人對於上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陳雪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裁判案由:電信管理法
裁判日期:202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