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315、316號上 訴 人即原告 謝政宇寄送地址:
上列上訴人因有關電信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分別以112年度簡字第315、316號受理後合併辯論及判決,上訴人對於上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陳雪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