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3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33號上訴人 即被 告代 表 人 許純綺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被上訴人即原 告 林希鴻

被上訴人即原 告 張嘉敏輔助參加人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代 表 人 彭富源上列當事人間育兒津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許純綺為上訴人即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下稱上訴人)原為林聰明,嗣變更為許純綺,有上訴人網頁資料、臺北市政府派令可佐,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林敬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裁判案由:育兒津貼
裁判日期: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