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333號原 告 王贏叡上列原告因安心就業計畫事件,不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發法字第1126500846、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送起訴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陳雪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