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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4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48號原 告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林之晨訴訟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

李佳真律師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耀祥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

田政展張維珊複 代 理人 柯怡安上列當事人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13年4月12日下午14時30分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3年5月9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裁判案由:有線廣播電視法
裁判日期:202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