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43號原 告 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代 表 人 吳榮州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翁焌旻律師林琮達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洪申翰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由洪申翰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由許銘春陸續變更為何佩珊、洪申翰,有被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茲因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新任代表人洪申翰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二、本院前因本件裁判須原告所為是否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一項第1款、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72號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72號事件業已終結(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上字第119號已於115年8月13日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判決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