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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5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50號原 告 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代 表 人 吳榮州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翁焌旻律師林琮達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許銘春訴訟代理人 蔡勝傑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212號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50號(原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2號)工會法事件,因認原告前因不再續聘訴外人詹智鈞,由詹智鈞就原告不予續聘之行為申請裁決,原告就該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265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審酌上開訴訟事件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2年5月31日以111年度簡字第212號裁定命於上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上開訴訟事件業於112年12月21日判決在案,有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387號判決書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裁判案由:工會法
裁判日期: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