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65號原 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世杰原 告 美杏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孫世雄原 告 杏美投資經營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孫世雄原 告 杏中經營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世杰上列四公司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黃胤欣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許銘春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院臺訴字第112500923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49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同法第177條第2項所明定,復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等公司因工會法事件,不服行政院民國112年5月11日院臺訴字第1125009235號訴願決定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原告等公司前因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不服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111年10月21日110年勞裁字第45號裁決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549號審理中,此有上開卷宗在卷可稽。本院考量上開案件係本件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歧異,認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49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