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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7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72號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 表 人 陳亮妤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庭維律師被 告 邱聰惠即家康中醫診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由李伯璋變更為陳亮妤,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83頁、第84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三、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裁定「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1243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因該事件於114年12月11日判決且於115年1月14日確定,此有判決正本1份及本院電話紀錄1紙(見本院卷第97頁至第117頁、第119頁)附卷足憑,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