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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8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春安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8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裁判日期: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