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簡字第 9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90號原 告 王大吉被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代 表 人 陳碧玉訴訟代理人 莊華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法律扶助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北院)審理本件事件(原案號:北院民國111年度簡字第85號),因認北院111年度簡字第127號事件為本件事件裁判之前提及先決事實,基於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兩岐,乃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第236條規定,於111年11月3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27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行政訴訟法於112年8月15日修正後,本件事件已移送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嗣因北院111年度簡字第127號事件已於112年1月31日判決駁回該案原告之訴,嗣上訴後,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於113年5月16日以112年度簡上字第24號裁定駁回該案原告之上訴而確定,此有該案第一審判決(本院卷第9-16頁)及第二審裁定(本院卷第37-40頁)在卷可參,應認本件事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林家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偉皓

裁判案由:法律扶助法
裁判日期:202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