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簡字第91號原 告 粟振庭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 簡瑟芳訴訟代理人 劉姍芸(兼送達代收人)
吳筱琪上列當事人間住宅補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審理本件訴訟中,認原告因本件住宅租金補貼申請所涉詐欺等案件,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88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因本件與上開刑事案件結果高度相關,為求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及重複調查之勞費,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1年8月4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58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應認本件訴訟程序停止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前開規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