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簡字第92號原 告 臺北市私立咪妮民生托嬰中心代 表 人 陳懿妮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00代 表 人 姚淑文訴訟代理人 張淑娟
林威丞郭珈綺上列當事人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113號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於審理過程中,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裁定「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7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因行政訴訟法新制於112年8月15日施行,本件已移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嗣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87號行政訴訟事件判決駁回該案原告之訴,該案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8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可參,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上述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