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1493號原 告 林育仕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代 表 人 張丞邦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111年11月23日桃交裁罰字第58-D59B70162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所為111年度交字第589號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院)審理本件(原案號:桃院111年度交字第589號),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裁定「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29號過失致死刑事案件之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在案(行政訴訟法於112年8月15日修正後,本件事件已移送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嗣經桃院將同案件改分112年度審交簡字第589號刑事簡易訴訟事件並經判決後,業於113年6月18日確定在案,並有該判決書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蔡鴻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慈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