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1689號原 告 林金嘉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送達代收人 張雅婷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複 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0月5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0K4942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又本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事證已臻明確,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二、爭訟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21日16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信義路四段與安和路一段」處,因「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予以舉發,並於112年7月21日開立掌電字第A00K49422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原告違反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案移被告。嗣原告不服向被告提出陳述書,被告轉請舉發機關查證認違規事實明確後,原告仍不服而申請裁決,被告乃於112年10月5日開立新北裁催字第48-A00K49422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收受後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
如員警所述有三人,我看行車紀錄並無行人,後來再放慢三人就站立紅磚上講話,並沒有走入斑馬線。警方提供路口監視器,應該從行人走進時,並沒有看到。女警員目述舉證,我請問女警行人離我有多遠,她說三條斑馬線寬,安和路是四線道,左、右各兩線如果三條是一車道。當時我表明有行車紀錄,女警也不看直接開單。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⒈經查,員警職務報告內容,員警於112年7月21日擔服巡邏勤
務,於安和路一段與信義路四段西北角停等紅燈時,見信義路四段東西向之行人穿越道之燈號為綠燈,且有多名民眾欲穿越馬路,突有一部000-0000營自小客自信義路四段左轉安和路一段,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停下禮讓行人直接穿越,致使孩童嚇到往員警方向看來,員警見狀立刻向前攔停並請其出示證件,依法開單告發。次查,員警密錄器影像內容並輔以舉發機關檢附之現場照,於2023_0000000000_056.MP4,畫面時間16:39:07-16:39:23,員警當時騎乘警用機車於路口停等紅燈期間,有多名行人正於行穿道上通行,於2023_0721_163724_056.MP4,影片時間00:02:04-00:02:08,於該路口行穿道左側有三名孩童(背紅色後背包、亮色上衣及右手提白提袋、藍色上衣及藍色背包)自紅磚人行道走進行人穿越道並持續向前行走,同時可見原告駕駛系爭汽車自畫面右側欲左轉行駛,對照路口監視器影像內容,於「IMG_5237MOV」,影片時間:00:00:02-00:00:09,系爭汽車顯示左方向燈後,於右轉時減速卻未停下,而於畫面約左上方(紅磚柱)可見有三名行人正走進行穿道上,對照員警密錄器影像中之三名行人衣著特徵,可知為同三人,於「IMG_5237MOV」影片時間:00:00:11-00:00:12且車輛後懸尚於行人穿越道上,而於畫面中紅磚柱旁有名身著亮色上衣及手提白提袋之行人約位於行穿道中間(約位在分隔島上),員警目睹上情隨即趨前攔停原告,攔停行為合於法定程序要求,且自上揭影像以觀,可知當日員警停等位置可清楚看見系爭路口前方的行人穿越道,對於違規行為之發生可清楚看見,是原告於系爭路口確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行」之違規,為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制效力所及,被告據此作成裁罰處分,並無不當。
⒉原告固以「女警所述有三人,我看行車紀錄器並無行人,後
來再放慢看三人就站立紅磚上講話,並沒有走入斑馬線…」等語為辯,然參原告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內容,於畫面時間。0:39:34-00:39:35處,原告尚未右轉時,該行穿道上皆有行人通行,而畫面亦可見三名孩童已自紅磚道踏入行穿道左側,並持續行走,是無原告所稱三人站立於紅磚道交談,並沒有走入斑馬線之情形,且於00:39:35處,於原告視線前方明顯可見有行人專用號誌,當時為綠燈狀態,應可判斷當時行穿道上會有行人通行,自應減速並擺頭查看四周,確認無行人時再行通過。
⒊綜上所述,被告依法裁處,應無違誤。原告之訴為無理由,陳請判決如答辯聲明所載,以維法紀。
㈡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爭點: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112年7月21日16時30分許,行經「臺北市信義路四段與安和路一段」處,是否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
六、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道交條例:
⑴第44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
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⑵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
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⑶第6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
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
細則)第2條第5項第3款第2目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予記點:…三、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二)第44條第2項或第3項。」㈡如爭訟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交通違規陳述意見書、原處分之裁決書及送達證書、駕駛人基本資料、汽車車籍查詢(見本院卷第47、53、55-57頁、本院證物袋)等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
㈢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112年7月21日16時30分許,行經臺北
市信義路四段與安和路一段處,確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⒈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之構成要件,課以用路人遵守義務
之核心,係為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考其立法理由係為確立行人穿越道優先路權之觀念,並讓行人能夠信賴斑馬線而設,規範目的則係要求汽車駕駛人將汽車停在行人穿越道前等候,禮讓行人優先通過,使行人行走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時,不必顧慮會有汽車通行,對行人之人身造成危險,而非僅在於保障行人的通行權利。是以,倘駕駛人於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即應減速接近,並遇行人通過時,應先暫停而非搶先行駛。
⒉又依交通部110年3月30日交路字第1090037825號函所示:「
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違反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舉發之」,上開函釋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所為之解釋,無違反法律保留,亦無牴觸法律之規定,併此敘明。
⒊查本件係舉發員警於112年7月21日擔服巡邏情務,於安和路
一段與信義路四段西北角停等紅燈時,見信義路四段東西向之行人穿越道之燈號為綠燈,且有多名民眾欲穿越馬路,其中有三名孩童自西側往東側方向行走於斑馬線上時,欲至中央方格島時,突有一部營小客車000-0000自信義路四段左轉安和路一段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停下禮讓行人直接穿越等語,有臺北市政府大安分局112年11月17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1123077212號函及所附員警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59-66頁)在卷可參。
⒋再經本院勘驗相關影片,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104-109、111-113頁):
◎檔名:IMG_5237.MOV
(1)(畫面時間16:27:54-28:03)畫面向前拍攝,可見有一直向道路,畫面左方有一與該直向道路交岔之橫向道路,畫面時間16:27:57,可見有行人位於該橫向道路之行人穿越道左側路旁,畫面時間16:28:02,可見行人已行走至橫向道路之行人穿越道範圍內,欲通過橫向道路,一車牌為「000-0000」之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自該直向道路左轉橫向道路,欲進入橫向道路。
(2)(畫面時間16:28:04)畫面可見橫向道路之行人穿越道上有數名行人正在通行,畫面時間16:28:05-06 ,系爭車輛之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範圍,持續向前行駛,系爭車輛車身通過行人穿越道之際,此時可見有身著黃衣之行人位於系爭車輛左側,其與系爭車輛之距離不足一個車道寬,系爭車輛未暫停禮讓行人,行人待系爭車輛通過後,始繼續向前行走通過馬路。
◎檔名:2023_0721_163724_056.MP4
(1)(畫面時間16:39:45-40:23)畫面係由員警之密錄器向前拍攝,畫面時間16:39:25許,可見有三名分別穿黑色、黃色及藍色上衣之行人通過畫面前方之行人穿越道,上開行人已走在行人穿越道之範圍時,有一計程車自畫面前方之橫向道路欲左轉至畫面之直向道路,畫面時間16:39:45-40 :23,可見員警攔停車號為「000-0000」之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並與系爭車輛駕駛對話。
員警:大哥,你在斑馬線上沒有看到三個小朋友系爭車輛駕駛:不好意思,我……(聲音模糊不清)員警:你都沒有注意到對不對,阿你就直接從人家面前面過
去系爭車輛駕駛:我那時候沒有看到員警:麻煩靠旁邊系爭車輛駕駛:不好意思……員警:靠邊,先靠邊,好不好◎檔名:2023_0721_164024_057.MP4
(1)(畫面時間16:40:23-16:43:23)畫面可見員警於警用手機輸入系爭車輛之車牌號碼,並與系爭駕駛對話。
員警:來證件麻煩一下,有帶證件嗎系爭車輛駕駛:有阿,可以不要、不要……員警:你身分證字號多少系爭車輛駕駛:不要跟我開單,現在已經都很難討生活了員警:阿你如果傷到人了咧,人家五個、人家三個小孩子從你、在你前面欸系爭車輛駕駛:我跟…員警:阿你要跟我講說你沒有撞到所以沒關係嗎系爭車輛駕駛:不是阿,我真的沒有,我、我真的也沒有
說看到他,只有、只有很近還是怎麼樣啊員警:你叫什麼名字,林金嘉系爭車輛駕駛:林金嘉,行人地這麼大,手又…(模糊不
清),討生活這麼苦啊,還要租房子,還
要照顧太太,我太太還那個、禮拜一還要
回診,什麼都要,不好意思啦,可能是開 了累了,現在你看都空車員警:現在還不到巔峰時間阿,林金嘉,出生年月日多少系爭車輛駕駛:00,0月0日員警:喔,人家小孩子都轉過來看我了系爭車輛駕駛:不好意思員警:連小孩子都知道要禮讓行人,對不對系爭車輛駕駛:我也不是說不禮讓他阿員警:阿你就是沒讓他阿,你確實就是沒有讓他,不是嗎系爭車輛駕駛:小姐,阿你真的要跟我…員警:對阿,當然要開阿,你這樣…系爭車輛駕駛:不要、不要這樣子啦,這,我跟你,我、
我、現在都這麼苦了,對不對,跟你求教後也不知道、不,要不讓他,對不對,阿如果他離、離我很遠我也是…員警:他沒有離你很遠系爭車輛駕駛:我認為他離我很遠員警:剛剛那個小孩子離你、離你就不到這樣兩三、兩個行穿了……◎檔名:2023_0721_164324_058.MP4
(1)(畫面時間16:43:23-16:45:15)員警:……離你很遠系爭車輛駕駛:我真的沒有看到,如果有看到我怎麼會不讓他員警:每個人都說沒看到才過去的,阿你要停阿系爭車輛駕駛:不是,我不是說不停阿,但問題是、我走
你過來,這個也是有死角阿員警:什麼死角,你身體可以動阿,我自己開車都會注意了系爭車輛駕駛:對啦啊我就跟你講喔,因為我年紀大已經
這麼累了員警:年紀大不是重點好不好,重點是你有沒有在看行人系爭車輛駕駛:你是跟我開…員警:未禮讓行人系爭車輛駕駛:這樣是要罰多少員警:未禮讓行人要依他們,依監理站那邊,或者是交裁
所決定,不是我這邊決定的,多少錢不是我決定
的,好不好員警:林金嘉,出生年月日00年0月0號,營小車000-
0000,違規事實的部分是行穿上有行人,沒有暫停
讓行人先行,那這邊幫我簽名系爭車輛駕駛:我不簽員警:簽名不影響這個罰單效力系爭車輛駕駛:我今天我不會跟你簽名,因為我就有……員警:好系爭車輛駕駛:我跟你講,我會員警:沒關係,嘿系爭車輛駕駛:我會拿這個行車……員警:阿你要收嗎系爭車輛駕駛:不是,我會拿這個行車紀錄器齁員警:喔,好,沒關係,嘿系爭車輛駕駛:我已經都這樣跟你求了對不對……員警:我跟你確認一下系爭車輛駕駛:做人,我跟你講我做人…員警:這邊確認……講話就講話不要這樣子指好不好系爭車輛駕駛:不是我做人,做人像你這樣員警:你要拒簽齁,那你要收嗎系爭車輛駕駛:我跟你講員警:你不收喔系爭車輛駕駛:做人……員警:還是要收,不收,好系爭車輛駕駛:你看,他這樣有沒有,他這樣有沒有員警:請你控制你的情緒喔,不然你這樣會妨礙公務喔系爭車輛駕駛:不是啊他這樣有沒有……員警:請你控制好你的情緒喔,不要這樣子喔系爭車輛駕駛:不是阿……(後與員警聲音重疊)員警:不要動手喔,不要自己觸犯妨礙公務喔,你拒簽拒
收,那我就視為你拒簽拒收,好再見◎民眾提供影像.AVI
(1)(畫面時間00:39:34-00:39:40)畫面係由某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向前拍攝,畫面可見有一直向道路,左方有一與該直向道路交岔之橫向道路,畫面時間
00:39:34,可聽見系爭車輛之左轉提示音響起,於畫面時間00:39:34,亦可見橫向道路之行人穿越道上已有數名行人行走至行人穿越道之範圍,欲通過該橫向道路,畫面時間00:39:36,系爭車輛持續左轉,並通過行人穿越道,期間系爭車輛未暫停讓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先行通過。
(2)(畫面時間00:39:59-00:40:29)自行車紀錄器可聽見員警攔停系爭車輛,並與系爭車輛駕駛對話。(對話內容同檔案2)】⒌觀之卷附之勘驗擷圖及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駕駛系爭車
輛行經本件信義路四段與安和路一段欲左轉,系爭車輛於畫面時間之00:39:34許左轉提示音響起,同時車輛之左前方已可見行人穿越道上有數名行人行走至行人穿越道範圍內,正通過道路,然原告並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逕自持續左轉,搶先通過,且系爭車輛左轉通過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之距離不足一個車道寬,可見原告確有行近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原告雖主張行車紀錄器未拍攝到行人云云,然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經過上開路口左轉之前,其車輛之左前方已明顯可見數名行人正通過行人穿越道,且由勘驗畫面可看出當時原告之前方(包含左前方)並無其他遮蔽物遮檔視線之情況,原告駕車左轉之際,自應可察覺有行人正通過馬路。原告雖又主張,其與行人距離超過三個枕木紋云云,惟依上開擷圖所示,系爭車輛與行人之距離顯然不足一個車道寬,故原告上開主張,均不可採。原告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甚屬明確。
㈣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爭訟概要欄所示
之時、地,確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事實,原處分認事用法核無違誤,是原告請求於法無據,無從准許。
㈤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主張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陳怡君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