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1088號原 告 吳德生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蘇福智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54號刑事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上開規定,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關於原告有無違規行為,及被告得否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等節,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54號刑事訴訟案件之裁判結果相涉,為避免裁判結果歧異,本件訴訟於前開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