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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交字第 1145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1145號原 告 于欣可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江澍人訴訟代理人 許佳琳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9月19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U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又本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事證已臻明確,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二、爭訟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19日10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花蓮縣吉安鄉稻香村平交道」處,因「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花蓮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予以舉發,並於112年7月21日開立鐵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原告違反道交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案移被告。嗣原告不服向被告提出陳述書,被告轉請舉發機關查證認違規事實明確後,原告仍不服而申請裁決,被告乃於112年9月19日開立北市監基裁字第25-U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交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收受後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

⒈原告並無闖越平交道之故意過失:原告係在吉安稻香村平交

道等紅燈,待燈號變綠燈,原告依號誌往前駛,並無遮斷器或警鈴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之情,待原告越過平交道數秒後始聽到警鈴作響,遮斷器並在原告車輛車頂車斗處,遮斷器係在越過平交道另一邊,即可得知原告係依綠燈號誌前進,因紅綠燈號誌突然與稻香村平交道連貫中綠燈數秒立即轉紅,但不可否認原告有依紅綠燈指示前行困在平交道中,故原告無突然闖越之故意過失。

⒉稻香村平交道只需網路搜尋112年9月之新聞可知,因設計不

良導致多名民眾在此曾遭遇危險,交通部長王國材亦多次赴現場勘查設計確實危險,並已提出限期改善計畫。是原告關於裁決書裁罰之闖平交道一事,即便危險但實無故意過失,懇請 鈞院得撤銷原處分,以維護原告之權利。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經檢視建置之平交道監視影像,112年7月29日10時15分2秒平交道警鈴響起,閃光號誌已顯示,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上未越過停止線駛入平交道範圍;於10時15分9秒該平交道入口端遮斷桿已降下,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駛入平交道內;於10時15分21秒該平交道出口端遮斷桿已降下,閃光號誌啟動正常,該車臨停於平交道範圍內;於10時16分30秒該車於平交道範圍內臨時停車,導致臺鐵410車次於平交道前採取緊軔降速慢行;於10時17分12秒該車於平交道範圍內臨時停車,導致該處異物偵測系統啟動,列車於平交道前採緊軔停車後降速慢行通過平交道,違規事實明確,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依法舉發並無不當。

㈡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爭點:㈠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112年7月19日10時15分許,行經「花

蓮縣吉安鄉稻香村平交道」處,是否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行為?㈡原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六、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道交條例:

⑴第54條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⑵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

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規定:(第1項第1款)「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十五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下列規定: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第2項)「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始得通過。」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⑴第209條規定:「鐵路平交道號誌雙盞紅燈開始交替閃爍時,

表示行人與車輛均禁止進入平交道,車輛並應停止於停止線前,如已在平交道中,應迅速離開。」⑵第17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

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左:三、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㈡如爭訟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交通違規移轉歸責通知書、案件資訊、原處分之裁決書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9、37、45、57-61頁)等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

㈢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112年7月19日10時15分許,行經「花

蓮縣吉安鄉稻香村平交道」處,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行為:

⒈依交通部109年9月1日交路字第10950105311號函文表示略以

:「公告事項:二、有關鐵路平交道範圍之認定,經本部 109年8月7日邀集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及本部鐵公路相關機關開會討論後,修正為:有設置遮斷器之鐵路平交道者,以遮斷器界定其範圍;未設置遮斷器之鐵路平交道者,以停止線及其延伸界定其範圍。三、另配合上開鐵路平交道範圍之修正,民眾駕駛車輛倘有於遮斷器至停止線間範圍之違規停車或臨時停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舉發,車輛於遮斷器範圍內之違規停車或臨時停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舉發。前揭認定原則適用現行裁罰機關尚未裁罰之交通違規案件」交通部上開函釋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為執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令之規定,對於鐵路平交道範圍所為必要之釋示,以協助下級機關或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得為依循之解釋性行政規則,而其解釋意旨,核與處罰條例等規定對於鐵路平交道淨空空間之整體法規範秩序之要求無違,符合維護行經列車之行駛安全,並確保其他用路人之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之立法目的,本院自得援以為判斷鐵路平交道範圍之認定標準。

⒉經本院勘驗相關影像檔案,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176-178、188-248頁:

◎壹、勘驗被告112年11月14日北市監基四字第1120220323號函所附光碟:

一、35417稻香村全景東1

1.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5:01-08)畫面向前拍攝,畫面中央有一直向之道路,畫面左方有一分岔道路,該直向道路設有二遮斷器,分岔道路設有一遮斷器,以遮斷器為界處為畫有黃色網狀線之平交道區域。畫面可見直向道路左側車道上有一車頭標誌「合邦」之營業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車道左側有一紅色吊車(下稱A 車)停等,畫面時間10:

14:5 1 ,A 車向右轉彎,畫面時間10:15:02,可見平交道上方鐵架之列車方向指示器及閃光燈號誌(鐵路平交道雙盞紅燈)持續閃爍,畫面時間10:15:04,可見系爭車輛越過路口停止線,並進入黃色網狀線區域。

(2)(畫面時間10:15:09-27)畫面時間10:15:09,可見閃光號誌持續閃爍,系爭車輛行駛於黃色網狀線區域,且平交道鐵架前、畫面下方及畫面左方分岔道路之遮斷器皆開始下降,系爭車輛持續向前行駛並行經鐵道,而後消失於畫面中,畫面時間10:15:18,平交道響起「火車快來了,趕快離開平交道」之警告語音。

2.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6:12-27)畫面時間10:16:12,可見平交道上方鐵架之閃光號誌持續閃爍,遮斷器已完全放下,畫面右上方可見有一列車向黃色網狀線區域緩慢行駛。

3.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6:28-17:06)畫面時間10:16:28,可見該列車停止行駛,暫停於道路中央,畫面時間10:16:

55,列車駕駛室艙門開啟,一身著白色上衣之男子將上半身探出列車外查看,畫面時間10:17:06,列車再次開始緩慢行駛。

4.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8:07-25)該列車持續行駛,畫面時間10:18:10,該列車完全駛離畫面,畫面左方有兩名穿著反光背心之警察向畫面下方走去,畫面時間10:18:18,鐵架上方之閃光號誌停止閃爍,畫面時間10:18:20-25 ,遮斷器皆開始向上直至完全升起。

5.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8:28-42)畫面可見直向道路右側車道之車輛開始行駛於平交道區域,左側車道之來車仍停等於停止線後方,畫面時間10:18:36,畫面左側車道之來車開始向前行駛,並進入平交道區域。

二、35418稻香村全景東2

6.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4:50-15:07)畫面可見系爭車輛於直向道路之停等線後方停等,車道左側有一紅色吊車於車道旁停等,畫面時間10:14:51,該紅色吊車向右轉彎,進入黃色網狀線區域,畫面時間10:15:02,可見道路兩側及左側分岔道路旁閃光號誌開始閃爍,畫面時間10:15:05,系爭車輛越過路口停止線,持續向前行駛,並進入黃色網狀線區域。

(2)(畫面時間10:15:08-30)畫面時間10:15:09,可見平交道鐵架下方及左側分岔道路之遮斷器開始下降,系爭車輛持續行駛於平交道區域,畫面時間10:15:16,畫面前方之遮斷器開始下降,系爭車輛逐漸減速,並暫停於畫面右下方。期間閃光號誌持續閃爍,直至影片結束。

7.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5:54-16:29)畫面可見有一列車自畫面右上方行駛而來,畫面時間10:15:59,系爭車輛略向前移動,並繼續停等於畫面右下方黃色網狀線區域,畫面時間10:16:15,該列車進入平交道,並持續減速行駛,畫面時間10:16:28,可見該列車停止行駛,暫停於道路中央。

8.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000000-000000)畫面時間10:16:31-54 ,可見該列車持續停等於道路中央,畫面時間10:16:55,列車駕駛室艙門開啟,一身著白色上衣之男子將上半身探出列車外查看,畫面時間10:17:06,該列車再次向前行駛,期間系爭車輛持續暫停於畫面右下角。

9.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7:31-18:12)畫面可見該列車持續行駛,於畫面時間10:18:12完全通過平交道區域。

(2)(畫面時間10:18:20-25)畫面時間10:18:20-23 ,可見遮斷器皆向上直至完全升起,畫面可見有兩名身著反光背心之員警走向系爭車輛。

10.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9:16-10:19:27)畫面時間10:19:18,系爭車輛開始向前移動,畫面時間10:19:27,系爭車輛消失於畫面中。

三、35419稻香村全景西1

11.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5:02-07)畫面向前拍攝,可見中央有一直向道路,畫面右側有一分岔道路,其路口處設有一交叉形標誌,標誌下方有閃光燈號誌(鐵路平交道雙盞紅燈),該分岔道路前、畫面前方及直向道路路口處皆有遮斷器。畫面時間10:15:02,可見交叉形標誌下之閃光號誌開始閃爍,畫面時間10:15:07,系爭車輛向前行駛並進入黃色網狀線區域。

(2)(畫面時間10:15:08-21)畫面時間10:15:08,右側分岔道路及直向道路左側車道之遮斷器開始下降,畫面時間10:15:17,系爭車輛暫停於黃色網狀線區域,可見畫面前方及直向道路右側車道之遮斷器開始下降,直向道路右側車道之遮斷器持續放下後碰觸到系爭車輛,並未完全降下。畫面時間10:15:18,平交道響起「火車快來了,趕快離開平交道」之警告語音。

12.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6:02-28)系爭車輛持續暫停於黃色網狀線區域,畫面時間10:16:02,可見系爭車輛駕駛下車並至遮斷器旁查看,畫面時間10:16:14,可見有一列車進入黃色網狀線區域,並持續行駛於鐵道上,畫面時間10:16:28,該列車停止行駛,並暫停於道路中央。

13.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6:32-10:17:08)該列車持續暫停於道路中央,畫面時間10:17:06,該列車再次開始行駛。

14.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8:11-25)畫面時間10:18:11,可見該列車完全駛離平交道區域,兩名身著反光背心之員警朝系爭車輛走去,畫面時間10:18:20-24 ,可見遮斷器皆向上升起。

15.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9:20-30)系爭車輛持續暫停於黃色網狀線區域,畫面時間10:19:21,系爭車輛向前駛離黃色網狀線區域。

四、35420稻香村全景西2

16.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5:02-07)畫面向前拍攝,可見有一分岔為「V」字形之道路,左側道路為繪有黃色網狀線之區域且道路中央有鐵路通過,分岔處立有一閃光燈號誌(鐵路平交道雙盞紅燈)。畫面時間10:15:02,閃光號誌開始閃爍。

(2)(畫面時間10:15:09-12)畫面可見右側道路之遮斷器開始放下,系爭車輛車頭進入黃色網狀線區域,系爭車輛車身側面標有「合邦」,車牌號碼為「000-0000 」。(照片49)(3)(畫面時間10:15:13-20)畫面可見左側道路之左側車道遮斷器已放下,系爭車輛持續行駛於黃色網狀線區域,畫面時間10:15:16-20 ,平交道響起「火車快來了,趕快離開平交道」之警告語音,並可見系爭車輛暫停於黃色網狀線區域,左側道路之右側車道遮斷器持續放下後碰觸到系爭車輛,並未完全降下。

17.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6:25-31)分岔路處之閃光號誌持續閃爍,畫面時間10:16:25,有一列車進入畫面中黃色網狀線區域,畫面時間10:16:28,該列車停止行駛,並暫停於道路中央,期間系爭車輛持續暫停於黃色網狀線區域。

18.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7:06-34)畫面時間10:17:06,該列車再次開始行駛,並持續行駛至影片結束。

19.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8:12-26)畫面時間10:18:12,可見該列車完全駛離平交道區域,兩名身著反光背心之員警朝系爭車輛走去,畫面時間10:18:21-26 ,遮斷器皆開始向上升起。

20.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9:20-33)系爭車輛持續暫停於黃色網狀線區域,畫面時間10:19:22-30 ,系爭車輛向前駛離黃色網狀線區域,並暫停於路旁。

五、35405稻香村-神通1

21.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6:14-18)畫面向前拍攝,可見一橫向道路,道路前有已完全放下之遮斷器。以遮斷器為界,靠近畫面下方之部分繪有黃色網狀線,畫面右下角有一鐵路通過。畫面時間10:16:18,有一列車進入畫面並持續向前行駛。

(2)(畫面時間10:16:19-17:08)畫面時間10:16:28,該列車停止行駛,並暫停於道路中央,至畫面時間10:17:06始再次向前行駛。

22.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7:14-18:13)該列車持續向前行駛,直至畫面時間10:18:13,該列車完全駛離畫面。

23.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8:20-25)畫面時間10:18:20-25 ,可見道路前方之遮斷器向上升起,兩名穿著反光背心之員警朝畫面右方走去。

六、35408稻香村-神通4

24.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6:20-17:10)畫面可見下稱系爭車輛持續暫停於黃色網狀線區域,並可見左側車道之遮斷器為完全放下之狀態。

(2)(畫面時間10:17:11-20)畫面左方有一列車向畫面右方駛來,並於系爭車輛後方通行,直至影片結束。

25.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7:21-18:20)該列車持續向右行駛,至畫面時間10:18:12,該列車完全駛離畫面,隨後有兩名穿著反光背心之員警朝系爭車輛走去。

26.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8:21-22)畫面時間10:18:21-22 ,可見左側車道之遮斷器向上升起。

(2)(畫面時間10:18:23-19:20)畫面可見系爭車輛持續暫停於黃色網狀線區域,直至畫面時間10:19:19始向前行駛。

七、35411稻香村-神通7

27.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6:27-17:28)畫面可見系爭車輛暫停於黃色網狀線區域,畫面左下至畫面上方有一鐵路,畫面時間10:16:27-17:06有一列車停止行駛,並暫停於道路中央。系爭車輛旁有一遮斷器,其觸碰系爭車輛之車頭,並未完全放下。畫面時間10:17:07,列車再次開始行駛。

28.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7:27-18:26)列車持續向畫面左下行駛,直至畫面時間10:18:14,該列車完全駛離平交道區域,系爭車輛持續暫停於黃色網狀線區域直至影片結束。

29.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8:26-19:26)畫面可見系爭車輛持續暫停於黃色網狀線區域,有兩名身著反光背心之員警朝系爭車輛走來,畫面時間10:19:19-26,系爭車輛向前行駛,離開黃色網狀線區域。

八、00000

00.000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5:11-21)畫面向前拍攝,可見畫面右下部分之道路繪有黃色網狀線,畫面時間10:15:13-17,系爭車輛駛入黃色網狀線區域,可見其車牌號碼為「000-0000」。

31.000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5:00-25)畫面向前拍攝,有左下至畫面右方繪有黃色網狀線之道路,路口處設有一交叉型標誌及遮斷器,畫面時間10:15:03,可見路口鐵架上方之列車方向指示器及閃光燈號誌(鐵路平交道雙盞紅燈)開始閃爍,畫面時間10:15:10-12 ,遮斷器開始下降,系爭車輛駛入畫面,並暫停於該路口黃色網狀線區域直至影片結束,期間閃光號誌持續閃爍。

32.000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5:21-16:21)畫面可見系爭車輛持續暫停於黃色網狀線區域,其車牌號碼為「000-0000」。

33.000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5:25-16:25)畫面可見鐵架上之閃光號誌(鐵路平交道雙盞紅燈)持續閃爍,系爭車輛暫停於黃色網狀線區域直至影片結束。

34.000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5:27-16:27)畫面時間10:15:27,可見遮斷器已下降,並因觸碰系爭車輛車頭未完全放下,畫面時間10:16:13,可見有一列車自畫面上方行駛而來,期間系爭車輛持續暫停於黃色網狀線區域。

35.00000000000_2nd.avi

(1)(畫面時間10:15:35-16:03)畫面向前拍攝,可見有一分岔為「V 」字形之道路,左側道路為繪有黃色網狀線之區域且道路中央有鐵路通過,分岔處立有一閃光燈號誌(鐵路平交道雙盞紅燈),該閃光號誌持續閃爍。並可見系爭車輛暫停於黃色網狀線區域。

36.00000000000.avi

(1)(畫面時間10:16:25-17:13)畫面可見鐵架上方之閃光號誌及交叉型標誌下之閃光號誌(鐵路平交道雙盞紅燈)持續閃爍,畫面時間10:16:28,可見有一列車出駛入畫面,並停止於畫面左方,直至畫面時間10:17:07,該列車始再次向前行駛,期間系爭車輛持續暫停於黃色網狀線區域。

37.894732_00000000_0000000000_1_ATTACH2--原告行車紀錄器影像.mp4:

(1)(畫面時間10:14:49-57)畫面由某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向前拍攝,可見前方道路左側有一黃黑相間之平交道交叉型標誌、右方有一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畫面右方岔路處有一紅色車輛(下稱A 車)正在停等中。畫面時間10:14:49,A 車開始向左轉彎並於插入該道路後向前行駛,系爭車輛亦向前行駛,此時可見前方號誌燈為綠燈,地面繪有白色「鉄路」標字。

(2)(畫面時間10:15:00-10:17:00)系爭車輛行駛至路口停等線前,畫面時間10:15:00,道路右側之閃光燈號誌(鐵路平交道雙盞紅燈)開始閃爍,上方之號誌燈仍為綠燈。系爭車輛持續向前行駛,並進入黃色網狀線區域,此時可見道路右前方之閃光燈號誌為紅燈,並持續閃爍,畫面時間10:15:08,道路左方車道之遮斷器開始下降,系爭車輛持續向前行駛至路口處,並停等至影片結束。◎貳、勘驗原告113年5月8日行政準備狀之原證3所附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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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畫面時間10:14:49-57)畫面由某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向前拍攝,可見前方道路左側有一黃黑相間之平交道交叉型標誌、右方有一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畫面右方岔路處有一紅色車輛(下稱A 車)正在停等中。畫面時間10:14:49,A 車開始向左轉彎並於插入該道路後向前行駛,系爭車輛亦向前行駛,此時可見前方號誌燈為綠燈,地面繪有白色「鐵路」標字。

(2)(畫面時間10:14:58-10:17:00)系爭車輛行駛至路口停等線前,畫面時間10:14:59-15 :00,可見道路右側之閃光燈號誌(鐵路平交道雙盞紅燈)開始閃爍,上方之號誌燈仍為綠燈,且路口處之遮斷器並未放下。系爭車輛持續向前行駛,並進入黃色網狀線區域,此時可見道路右前方之閃光燈號誌為紅燈,並持續閃爍,畫面時間10:15:08,道路左方車道之遮斷器開始下降,系爭車輛持續向前行駛至路口處,並停等至影片結束。⒊經查,本件舉發機關函覆略以:「逕行舉發7月19日臺鐵簡訊

通知,稻香村平交道範圍內停有營業大貨車,影響臺鐵410次新自強號通行,後經花蓮電務分駐所提供平交道監視畫面給予本所告發該車違規,經勘查畫面,該車為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在平交道警鈴響起時,000-0000號營大貨尚未進入平交道範圍內,且仍繼續向前行駛闖越進入平交道內,確認該車有闖越平交道違規」等語,有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花蓮分局112年10月25日鐵警花分行字第1120005128號函及所附員警工作紀錄簿(見本院卷第47-53頁)在卷可憑。

再觀之卷附之勘驗擷圖及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於畫面時間10:15:02許,平交道上方鐵架之閃光號誌燈及列車行進方向指示燈已開始閃爍,此時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已開始起步然尚未通過停止線,嗣於畫面時間10:15:04許,系爭車輛通過停止線隨後進入網狀線區域,於平交道上方鐵架之列車方向指示燈及閃光號誌已顯示時,原告即應停止於停止線前,不得再進入平交道範圍內,惟原告仍繼續向前行駛,進入平交道範圍並於暫停於遮斷器下方,顯然係在閃光號誌已顯示之情況下,仍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之範圍。原告雖主張當時旁邊小路開出一台吊車速度不快,導致其在燈號亮起至遮斷桿放下,這期間開不出去云云,然承上所述,本件於閃光號誌顯示時,系爭車輛尚未越過停止線駛入平交道範圍,原告上開主張顯與客觀事證不符。又依道安規則第104條第2項之規定,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始得通過。此一規定乃係避免因前方車多回堵或有突發事故,導致後車在鐵路平交道內進退兩難,徒增交通事故之風險。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應待前方車輛確定駛離該鐵路平交道至適當距離後,始得進入該平交道範圍,而非貿然跟隨在後進入平交道,故原告上開主張,並不可採。

⒋原告又主張該系爭鐵路平交道設置不當,導致其無法預判,

主觀上無故意闖平交道之意圖云云,並提出相關網路新聞佐證系爭鐵路平交道之設置有所瑕疵,然道路號誌之設計規劃,乃係主管機關依職權根據車輛、道路狀況等相關因素評估決定,有其一定之專業,且道路主管機關本得於法令授權範圍內,基於權責對於各項行政措施包括道路設計、交通號誌、標誌、標線之設置與更動等事項,為具體裁量、規劃,俾達到道路使用效能、維持交通秩序及保障道路使用人往來便利與安全之行政目的,民眾如對道路交通有關之行政措施有所疑義或認為不當,本可向主管機關陳情反映,然在撤銷、廢止或變更之前,人民仍有依法遵守之義務,斷無自行判斷決定應否遵守之理。是以,原告如認為上開路口號誌設計有不當情事,自可向權責機關陳述反映,促其檢討改善,惟在路口號誌未撤銷、廢止或變更前,駕駛人仍有遵守之義務。否則,倘若所有駕駛人對主管機關所設號誌管制,全憑自己主觀之認知,認為規範不當即可恣意違反,將造成交通秩序大亂,亦將使交通規範之公信力蕩然無存。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本件平交道前方之路段,地面繪有「鉄路」標字及停止線,並設有鐵路平交道雙盞紅燈,足促使駕駛人注意前方有鐵路平交道,原告即應依道安規則第104條第1項規定將行車速度減低,如見閃光號誌已顯示,應即暫停。且原告既為合法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即有義務隨時注意交通安全規則所定事項,其未注意交通安全相關法規明定應遵守之規範,顯有過失,自屬有可歸責之事由。是原告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行為,甚屬明確。

㈣原處分之裁處符合比例原則:

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裁

罰基準)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裁罰基準第2條第1項、第2項則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核上開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就其立法目的及功能,乃為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從而,交通裁決機關援引上開裁罰基準作成行政處分,自屬適法。

⒉原告雖又主張:駕照沒了,等同沒有工作云云,然查本件係

期限內繳納罰鍰者,依違規行為時點之裁罰基準表記載,大型車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者,應處罰鍰90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年,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被告依此基準以原處分裁處原告,並無不合。又衡諸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旨在確保道路交通往來之安全,此雖限制人民駕駛車輛之自由權利,但基於維護交通安全之重要公益,立法者已經考量人民工作、生活及人格自由發展,與處分所追求之公共利益,且處分所侵害之工作權亦僅限於駕駛車輛部分,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仍不影響原處分之合法性。至於原告雖有上述可憫之處,然原告既有上開違規行為,即應依前揭規定裁處,尚難據此作為免責或改罰之事由,本院亦無任何裁量之餘地,是原告請求撤銷罰單云云,於法無據,礙難准許。

㈤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爭訟概要欄所示

之時、地,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事實,原處分認事用法核無違誤,是原告請求於法無據,無從准許。

㈥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主張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陳怡君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