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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交字第 126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1262號原 告 謝松堯訴訟代理人 管昱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林忠欽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112年度交字第1262號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院受理112年度交字第1262號交通裁決事件,因認原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行政法上之義務,而刑事部分由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原交上易字第14號審理中,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刑事優先原則,被告得否、如何裁處原告,繫諸上開刑事案件之判決結果,是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裁定命於上開刑事案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1月15日判決,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114年7月23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3085號判決駁回上訴,同日刑事案件部分告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楊甯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