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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交字第 2162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2162號原 告 何星岱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複 代理人 朱星翰律師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蘇福智訴訟代理人 楊承達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0月20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1S4126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又本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事證已臻明確,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二、爭訟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5時3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麥帥二橋與堤頂大道」,因「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4-0.55〈未含〉)」之違規行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予以舉發,並於112年10月15日開立掌電字第A01S41267、A01S41268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1、2),舉發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案移被告。被告轉請舉發機關查證認違規事實明確後,原告仍不服而申請裁決,被告乃於112年10月20日開立北市裁催字第22-A01S41267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原告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處分並載明「二、上開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者:(一)自112年11月20日起吊扣駕駛執照48個月,並限於112年12月4日前繳送。(二)112年12月4日前不繳送駕駛執照者,自112年12月5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三)駕駛執照吊(註)銷後,自112年12月5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之教示,原處分於112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收受後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嗣被告重新審查後,更正刪除關於上開教示記載部分。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

⒈被告應舉證原告所行經之酒測站或酒測路檢點,事先經主管

長官指定,始為合法攔停,如被告舉證不足,A處分之作成即有瑕疵,應予撤銷。

⒉被告另應舉證舉發員警對原告所為之酒測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含:全程錄音錄影、酒測前應予15分鐘休息時間或漱口後再進行酒測、應告知法定事項),被告如漏未舉證,則原處分既有瑕疵,應予撤銷。

⒊被告應舉證原告有酒後駕車之合理懷疑,亦即有已發生危害

,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情形,舉發員警方可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⒈卷查本案舉發機關函復表示,舉發員警於112年10月15日3 時

至6時擔服巡邏勤務,於112年10月15日5時30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麥帥二橋與堤頂大道,見系爭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駕駛人即原告,於違規案址(臺北市內湖區麥帥二橋往堤頂大道)因過彎疑似未減速等情,此駕車行為依客觀合理判斷易造成用路人之危害,員警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

項第3款「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將該自小客車攔停,並對駕駛人查證身分,於盤查詢問過程中,發現原告言談中帶有濃濃酒味,續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故員警向原告表示將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並向渠宣讀相關權益、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經員警對渠施以酒測,經檢測原告吐氣酒精濃度達0.52MG/L。本案呼氣酒精測試器經財團法人臺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至113年2月29日或使用次數達1000者,爰此, 因原告「吐氣滿酒精濃度達0.4以上未滿0.55mg/L(濃度0.52mg/L)」,違規屬實,舉發機關員警爰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場製單舉發第A01S41267號交通違規,並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⒉次查原告起訴狀陳稱「員警未按程序」等語,本案員警因擔

服巡邏勤務,見系爭汽車駕駛人即原告,於違規時、地過彎未正常減速行駛,於攔查過程發現原告言談中有散發酒氣爰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交之規定,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旋依規定對渠實施酒測,按上開諸多客觀事實,可徴原告已造成危害交通秩序等情,難謂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所指「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得勸導、免於舉發情形。當日執行檢測酒測器正常運作並完成採樣檢測無誤,全程符合內政部警政署頒訂「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檢測流程規定。此有舉發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測值單在卷可證,揆諸上開規定,原告違反處罰條例第35 條第1項第1款之違規事證,堪以認定。

⒊另本案「酒測程序」一節,經查舉發機關案卷資料,原告確有酒後駕車。之違規,原告並於酒測效果確認單簽名。原告於112年10月24日申請開立裁決書,本案應處罰鍰(罰鍰金額尚未競合)、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爰此,本案既有充分證據可稽,經被告依法裁處原告繳納罰鍰、吊扣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安全講習,並無不法或裁量過當之情形。

㈡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爭點:㈠員警對原告攔停之行為是否係隨機攔停?㈡本件原告於112年10月15日5時31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麥

帥二橋與堤頂大道,是否有「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4-0.55〈未含〉)」之違規行為?

六、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道交條例:

⑴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

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⑵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

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第114條第2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

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至第3項規定:「(第1項)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十五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十五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第2項)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第3項)實施第一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

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㈡如爭訟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1、2、原處分之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駕駛人基本資料、汽車車籍查詢、更正後之裁決書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67-69、71-73、85、87、95-97、99、109頁)等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

㈢警員對原告攔停之行為,係基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所為,並非隨機攔停:

⒈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

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規定,警察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並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其目的不只在預防酒後駕車行為發生危害,尚有對已完成之違規酒後駕車行為予以制裁,以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公共通行安全,而課予警察有取締舉發義務,並賦予其對行進中之交通工具攔停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權限,故駕駛人如依客觀合理判斷有飲酒駕駛之違規行為,且於當時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可判定其駕駛時之體內酒精濃度是否超過規定標準者,駕駛人即有配合測試檢定之義務,是不論駕駛人係主動停車後始被警察發現有飲酒駕車嫌疑,抑或被發現後予以攔停,均不得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要求。另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是指依現場狀況及依警察經驗對該事件所作之綜合評估,根據客觀明顯事實,經警察合理之推論,而認為將可能有危害之發生,此合理推斷是個案審查,警察之判斷只要達所謂之合理的懷疑即可。⒉經查,本件係舉發員警擔服112年10月15日3至6時巡邏勤務,

於5時30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麥帥二橋與堤頂大道,見一自小客(車號:000-0000)從麥帥二橋往堤頂大道方向過彎疑似未減速,此駕車行為依客觀合理判斷易造成用路人之危害,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將該自小客車予以攔停,並對駕駛人查證身分,於盤查詢問過程中,發現自小客000-0000駕駛人何星岱言談中帶有濃濃酒味,後續依第8條第1項第3款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並於5時31分對何男實施酒測,酒測值達0.52mg/L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2年12月15日北市警內分交字第1123081961號函檢附之警員職務報告書及勤務分配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89-91頁),據此,本件員警係因見原告過彎未減速,認原告之駕駛行為易生交通危害,故予以攔停,且攔停後發覺原告身上有濃烈酒味,遂要求其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是舉發員警係依據依現場狀況及依警察經驗對該事件所作之綜合評估,且根據客觀明顯事實,經警察合理之推論,而認為將可能有危害之發生,員警以上述情事認已達合理懷疑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程度,據以攔停原告,自屬有據,原告主張警員是違法隨機攔停云云,洵非可採。

㈣本件原告於112年10月15日5時31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麥

帥二橋與堤頂大道,確有「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4-0.55〈未含〉)」之違規行為:

⒈按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

,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中明定若受測者不告知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受測者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無非是為避免酒精測試之時間距離受測者飲用酒類之時間過近,造成受測者口腔內仍殘留酒精成分而影響檢測結果。惟若酒精測試之時間距離受測者飲用酒類之時間已超過15分鐘,則無殘留酒精成分影響檢測結果之可能,即使警方拒絕受測者要求喝水漱口之要求,亦無違背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之問題。

⒉再經本院當庭勘驗相關影像檔案,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1

33-144頁)「1.2023_1015_052828_053.MP4

(1)(畫面時間05:28:58-30:00)

畫面係由員警A 之密錄器拍攝,畫面時間05:28:58,員警A 站立於警車旁,已攔停一身著白衣之男子(下稱系爭車輛駕駛),並取出呼氣酒精檢測機及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法律效果確認單,準備對系爭車輛駕駛施以酒測,員警與系爭車輛駕駛之對話如下。

(2)(畫面時間05:30:05-31:09)

畫面可見系爭車輛駕駛於法律效果確認單上簽名,員警取一全新未拆封之吹嘴予系爭車輛駕駛,並將呼氣酒精檢測機歸零,畫面時間05:31:09,可見呼氣酒精檢測機顯示數值為0.52mg/L。

(3)(畫面時間05:28:21-05:33:27)

系爭車輛駕駛:我已經睡一個晚上了員警B:幾點系爭車輛駕駛:兩點,兩點睡的員警B:下午兩點還是今天兩點系爭車輛駕駛:晚上、凌晨兩點睡的員警B:你現在有……(聲音模糊不清)系爭車輛駕駛:有啊員警B:你睡覺有起來尿尿嗎系爭車輛駕駛:有啊,還是我需要再上個廁所員警B :喔沒有啦,跟上廁所……因為你剛已經代謝過了啊,所以應該是……系爭車輛駕駛:欸我睡一下會有事嗎,我有睡過員警B :有睡過……沒有主要是看人代謝啦,主要是年紀比較大的…員警A :好,欸先生你說你喝酒超過15分鐘了嘛對不對系爭車輛駕駛:超過啦超過了員警A:超過了喔系爭車輛駕駛:對系爭車輛駕駛:我漱個口有差嗎員警B :你已經超過15分鐘了嘛,如果是那種剛喝的才、才可以漱口,可能會影響到嘴巴會留……員警A:對阿員警B:你都已經一個晚上了,都過那麼久了系爭車輛駕駛:可是我剛剛吹是有、還有員警B:沒有那個是味道而已啦員警A:那個是檢……員警B:聞到你的味道而已啦系爭車輛駕駛:喔喔喔員警B:可能只是味道而已啦系爭車輛駕駛:喔喔喔員警A:好那我跟……員警B:味道跟濃度又不一樣員警A:好那先生我跟你講一下喔,我們拒測的法律效果系爭車輛駕駛:嗯員警A:就是拒、你如果拒絕酒精濃度測試就是處新臺幣18萬罰鍰還有……系爭車輛駕駛:我我我不會拒測員警A:我是跟你、跟你告知而已啦系爭車輛駕駛:OKOK員警A:啊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員警B:你之前有測過嗎系爭車輛駕駛:蛤員警A:吊銷駕照,嗯員警B:你之前有測過嗎、酒駕過嗎系爭車輛駕駛:沒有沒有,我從來沒有過員警B:你跟我講一下身分證字號系爭車輛駕駛:嗯因為我不會酒駕啦員警B:你跟我講一下系爭車輛駕駛:0000000000員警B:0000000000,好了繼續繼續員警A:好,第5項十年內第二次違反……員警B:他沒有、他沒有就不用再講了員警A :都不用、都不用用……那你幫我簽名,上下幫我簽名系爭車輛駕駛:喔好員警A:,不會拒測啦齁系爭車輛駕駛:不會不會不會員警A:ok,給你看這個吹嘴是全新,來給你系爭車輛駕駛:ok員警A:你拿著等下幫我打開系爭車輛駕駛:我已經睡過了,會、會有事嗎員警A:不一定啊員警B :味道跟濃度又不一樣,味道是味道,啊濃度是濃度,你有洗澡嗎系爭車輛駕駛:蛤員警B:你有洗澡嗎員警A:來看一下喔系爭車輛駕駛:我沒有洗澡我就直接睡了員警A:歸零給你看員警B:先看先看歸零員警A :等下上面會歸零,好現在上面是0 啦,來幫我……系爭車輛駕駛:正常來說會有事嗎員警B:我不知道啊,你自己……員警A :幫我長吹一口氣不要間斷,來,來再來,吹氣失敗了員警B:對,你要一直吹員警A:一直吹員警B:吹出來,跟吹氣球一樣員警A:連續吹氣,對,好,來,再來再來再來,ok員警B:看一下,看一下員警A、員警B:0.52員警A :你這樣公共危險欸,等下要、這個要跟我回去做筆錄的欸系爭車輛駕駛:真的喔員警A:真的啊員警B:對啊系爭車輛駕駛:我已經睡過了欸員警B:對啊沒辦法員警A:你這代謝沒有代謝掉啊系爭車輛駕駛:那怎麼辦員警B :所以剛剛不是問你說你什麼時候喝的、什麼時候結束自己想一下員警A:好系爭車輛駕駛:那我就不能再開了對不對員警B:對啊,車子、你有鑰匙嗎系爭車輛駕駛:我有鑰匙、我有鑰匙,啊這個是可以請人家領回的喔員警A :不行,現在要扣牌,現在扣的牌照兩年內不能領系爭車輛駕駛:所以我兩年內不能再領車牌喔員警A:對啊系爭車輛駕駛:喔是喔員警A:對對對系爭車輛駕駛:所以我這會有事嗎員警A :你等下去開庭啊,你是第一次嗎,第一次公共……系爭車輛駕駛:對啊員警A :第一次的話,通常都,第一次15000 到60000之間啦,等下會開一張單子給你,然後……(員警B與對講機通話聲)員警A :等下會去開庭,看檢座他、檢察官那邊他會判一個金額,看他判多少,對(員警B與對講機通話聲)系爭車輛駕駛:欸那我要去上班,我可以拿手機跟…員警A:可以啊你東西拿一拿,對,你東西拿一下系爭車輛駕駛:我要坐牢嗎員警A:不用啦員警A:電話多少我看一下,欸,小電腦呢(員警B之對講機聲)系爭車輛駕駛:欸那我接下來要怎麼處理啊員警B :等下我們會做筆錄啊,然後做完筆錄會去那個……員警A :欸,哈囉哈囉,你電話跟我說一下,身分證字號系爭車輛駕駛:0000000 ……(員警A 重複身分證字號)

2.2023_1015_053328_054.MP4

(1)(畫面時間05:33:27-05:38:27)

系爭車輛駕駛:245員警A:07245、000000000啦系爭車輛駕駛:對員警A:好員警B:可以不用叫嗎員警A:這邊,先開單啊員警B:有開嗎員警A:蛤員警B:有開喔員警A:有開啊員警B:要跟他講一下三項權利員警A:對啊員警B:對還是要講一下員警A:還是要講啊員警B:欸你剛剛有講嗎員警A:還沒講員警B:喔喔喔,那跟你講一下啦系爭車輛駕駛:喔員警B :就是,還是要有基本的程序還是要講,你可以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第二個是你可以選任辯護人,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可以指定,第三個你可以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員警B 之對講機聲響)……基本上就是會上銬(員警B之對講機聲響)……如果你配合就不會系爭車輛駕駛:喔喔喔員警B :如果你不配合就……(聲音模糊)出現那種三個字就是真的要跑我們就會…系爭車輛駕駛:okokok員警B:你很配合我們就趕快弄一弄這樣子員警A :兩號車叫我們嗎,是、他就是問一般拖吊車,他是5 、他剛剛喊504 還是6 、你跟他說604 一般拖吊車就好了員警B:604這邊一般拖吊車員警A :來,先生,幫我這邊簽名一下喔,被測人這裡,有三張,好,還有,好ok,稍等一下,時間壓那個喔員警B:我這邊沒有,我是要看你時間員警A:5點31,對對對,5點31系爭車輛駕駛:我沒有喝到很多員警B:一瓶有沒有系爭車輛駕駛:香檳嗎員警B:對啊系爭車輛駕駛:一瓶應該沒有吧員警A:應該香檳酒精濃度比較高啦員警B :因為我看你很正常啊,沒有昏掉,你是兩點鐘到現在,如果照這樣的話,以後就要把時間拉長,如果你有要……系爭車輛駕駛:欸那我現在要怎麼辦員警B:現在就是、沒關係我們等下會做筆錄啊員警A:做完筆錄我們就是開庭員警B:然後開完庭就……員警A:啊開完庭就結束了系爭車輛駕駛:我我我就馬上去開庭喔員警B:對啊員警A:對啊,馬上開庭啊員警B:我們要打、打……員警A :我們要打資料,回去做個筆錄,做完之後拿回去偵查隊,然後就開庭了系爭車輛駕駛:然後我這台車就廢了是嗎員警A、員警B:不是廢了啦員警A :你車子可以,就是我們等下會移置到保管場,然後但是你沒有牌系爭車輛駕駛:對員警A :所以你要、你牌,你要被扣牌兩年,然後牌的問題你可能要問一下監理站員警B:看可不可以領個……員警A:看可不可以領其他牌還是之類的系爭車輛駕駛:但我的身分應該是不能領牌了吧是不是這樣員警A:欸,我看一下,剛剛……員警B :你可以、你可以你可以等到那個嘛,早上的時候打給那個阿、監理站員警A:早上你再問一下啊,監理站系爭車輛駕駛:喔員警B:欸車子是誰的系爭車輛駕駛:我的阿、車子是我的系爭車輛駕駛:我都睡覺了、我都不知道,傻眼員警A :你、沒辦法你代謝程度可能睡一下還沒辦法代謝掉那些、那些……香檳系爭車輛駕駛:就是睡一覺還有可能代謝不掉這樣員警A:有可能阿系爭車輛駕駛:欸正常來說以你們的經驗來看,那我之後這個牌我要怎麼處理阿員警A :這個牌、這個牌我覺得你去問監理站比較、比較保險,因為我們只、我們只會、我們只負責就是……員警B:開單而已員警A:開單,然後移、移動,這樣子而已員警B:後面罰是他們罰員警A:對後面罰是他們在罰員警B :後面的那些什麼內容阿,要跟你講罰多少錢,我們也不曉得,因為每個人也不會跟我們講罰多少錢啊系爭車輛駕駛:喔喔,懂,啊我這個要坐牢嗎員警A:不用啦系爭車輛駕駛:喔員警A:第一次都罰錢罰一罰而已,罰錢小事而已系爭車輛駕駛:我這樣會有前科嗎員警A:你會有一筆公共危險前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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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畫面時間05:38:28-05:42:04)

員警B:就是看1年以內、1年以內的員警A:對阿系爭車輛駕駛:嗯,1年以內是什麼意思員警B:就是、就一年就沒了系爭車輛駕駛:懂員警B :可是你這一年就會有這個,然後過一年就不會有……員警A :(與他人通話)喂,0.58、0.52啦,0.52,沒關係我處理就好了,好,ok,掰掰員警B :你要讓那些人開過單才回來跟我們講發生什麼事情,然後他們都,怎麼可能會回來系爭車輛駕駛:懂系爭車輛駕駛:那我現在是……員警A:拖吊車,把你的車子拖走,那個……員警B:欸阿這個拖吊時間不能動欸員警A:可以可以可以員警B :不是這個……可以啦我是說那個拖吊時間不可以動,要等到拖走才能按員警A:對阿員警B:那我就等他來我再按阿員警A:可以啊員警B:了解了解員警A:那先生我先收了喔系爭車輛駕駛:所以會有人載我去警察局員警B:沒有我們就……員警A :我等下會載你去啊,就是等拖吊車把你的車子上拖吊車之後我們就載你回派出所做個筆錄,做筆錄然後等下載你去開庭,開完庭就結束了系爭車輛駕駛:然後你們還會載我去開庭員警A、員警B:對啊系爭車輛駕駛:抱歉抱歉(台語)員警A:不會不會系爭車輛駕駛:欸我都睡過一個晚上我還想說我應該沒事員警A :那代表你那個,睡覺的時間還不足以代謝掉那些酒精啊系爭車輛駕駛:知道了員警A:對員警B:堤頂大道他們是段還是……員警A:麥帥二橋堤頂大道方向系爭車輛駕駛:欸然後他瞬間就開庭,我有需要請律師還是什麼嗎員警B:請律師也是、律師就幫你的話美化而已系爭車輛駕駛:喔喔喔喔員警B :對啊,因為主要就是看事實啦,他不會……除非你是什麼,燒酒雞啊,你是喝酒嘛系爭車輛駕駛:喔喔喔喔員警B :如果你是喝酒的話就照實講,你也不用說你就吃燒酒雞系爭車輛駕駛:喔喔喔喔員警A:那回去你問筆錄,我把其他物件做一做員警B:你問嗎員警A:我問嗎員警B:沒有那個啊,筆錄啊員警A:沒有筆錄員警B:筆錄……(聲音模糊)員警A:蛤員警B:筆錄現在又有更新了,我沒有更新員警A:你沒有更新,好啊系爭車輛駕駛:之後這個牌我還要打電話問監理站這樣員警A:對啊你要問一下啊員警B:問一下啊看怎樣可以把它領回來系爭車輛駕駛:那被扣牌……可你剛剛不是說兩年內不能…員警A:扣、扣牌扣兩、這個牌扣兩年系爭車輛駕駛:對啊員警A :啊我不知道這兩年期間你是可以領其他的牌還是怎樣反正這台車你是可以拿回去的,只是他是沒有牌的狀態系爭車輛駕駛:喔員警A :我不知道他要怎麼在路上行駛,你要問一下監理站,對啊,齁系爭車輛駕駛:了解了解了解員警A:我先收啊員警B:沒有啦,不用收、不用收啦員警A:你要進去嗎員警B:沒有,就是綁著啊員警A:我說這個啊員警B:那可以收那可以收」⒊觀之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員警於酒測過程中詢問原告是否已

超過15分鐘,原告則回答超過了等語,足徵員警於前揭時間、地點,於對原告實施酒測前,確實有先向原告確認是否有飲用酒類且距酒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經原告明確告知已飲酒超過15分鐘始對其施以酒測。又員警實施檢測過程確實全程連續錄影,符合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關於應全程連續錄影之規定,是本件舉發程序自屬合法。再查本件經員警對原告施以酒精濃度檢測,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為0.52mg/L,有酒測單可佐(本院卷第83頁)。而該時用以測試之呼氣酒精測試器,對照舉發機關提出之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本院卷第87頁),可見系爭酒測器係依規定送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檢定合格領有合格證書,且於測試當時為合格有效之儀器,則以系爭酒測器測試原告呼氣酒精濃度值達0.52mg/L,自具有公信力而可憑採。是以,原告有「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4-0.55〈未含〉)」之違規行為,應堪認定。㈤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爭訟概要欄所示

之時、地,確有「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4-0.55(未含))」之違規事實,原處分認事用法核無違誤,是原告請求於法無據,無從准許。

㈥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主張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陳怡君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