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2188號原 告 江誠貴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2187號行政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上開規定,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關於原告有無違規行為,及被告得否對原告裁罰等節,與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2187號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結果相涉,為避免裁判結果歧異,本件訴訟於前開行政訴訟案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