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515號原 告 李孟儒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訴訟代理人 黃郁軒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3月20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1J1N704號裁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繫屬案號:112年度交字第225號),嗣經移送本院,茲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爭訟概要:原告駕駛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2年3月19日22時53分許,行經臺北市○○路0段000巷00號前,因有未戴安全帽之情形,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所屬南海路派出所執勤員警攔停,嗣發現原告酒容明顯,原告亦自陳稍早有飲用含有酒精類成分之啤酒,員警遂請原告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然經數度測試未果,員警認定原告有消極不配合酒精檢測之「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違規行為,遂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於同日填製掌電字第A01J1N70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予以舉發,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12年4月18日前,嗣移送被告處理。原告於112年3月20日向被告提出申訴陳述意見不服舉發,並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遂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上揭時地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依(行為時)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裁處細則)等規定,開立北市裁催字第22-A01J1N704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原告當晚騎車幫母親拿藥,順道去跟朋友打招呼,只有喝1瓶啤酒,回程時,把車停在旁邊,脫掉安全帽跟同事講電話,那時員警走來,將原告攔下說沒戴安全帽,要求進行酒測。期間員警雖有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惟亦刻意強調如原告施以酒測,將予上銬並帶回警局,造成原告心生畏懼,導致原告擔心若施以酒測,恐衍生日後嚴重法律問題並有案底,是原告雖簽有拒絕酒測,然非主觀有拒測之意。員警執行勤務,代表國家公權力行使,期間若因言語或行為逾越該當法律所賦予範圍,恐嚴重影響當事人法益甚鉅,而員警誘導原告簽有拒絕酒測,形同違反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故原處分已失當。又原告當晚僅喝1瓶啤酒,約500cc,且體重約80公斤重,參照相關網路資料,需喝2至3瓶的500cc啤酒量,才有可能導致0.25%的每公升酒精濃度,且在原告未肇事情況下,才有可能違反公共危險罪,也才有員警得以上銬當事人之執勤作為,而員警未詳告知各酒測級距不同而生有不同法律效力,過分強調上銬一語,恐有未酒測即先判決,又或僅一昧強調若施以酒測等同上銬,恐造成原告心生恐懼,造成原告於4次酒測失效後,即同意簽有拒測同意,等同變相誘導原告選擇拒測。原告4次酒測均失效,並非消極不配合,係因原告旅居大陸工作長達18年,期間亦曾在大陸因故酒測(當時並未喝酒、酒駕),當時僅須輕緩吐氣即可測試成功,故原告以當時經驗套用於本次酒測中,又經員警告知酒測要上銬並帶回警局等語,已失去平時判斷能力,故當下無法完全按照員警指示操作。
2.依司法院釋字(下稱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主管機關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而原告非消極或不願配合,僅係不熟悉酒測方式,員警卻未先予勸導,反係儘快讓原告簽拒測同意,恐違反標準作業流程及上開解釋,嚴重影響原告法益甚鉅,建請法院更改相關處罰。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依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員警答辯報告表、法院相關裁定意旨,原告除消極不配合外,更誣指員警善意提醒酒測數值意義為誤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酒測值超過0.25mg/L以上,本就觸犯刑法相關規定,何來誘導一說。原告所陳皆為矯飾之詞,並不可採。
2.依員警答辯報告表,可知執勤員警遵照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告知原告權利義務,並請原告詳閱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原告亦於其上簽名,不可能不知拒測之法律效果。又釋字699號解釋中所稱之勸導,係指勸導酒後駕車者接受酒測,並無免予舉發之敘述,與裁處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不同,本件員警已告知原告拒絕測試的法律效果,原告經5次施測失敗,已屬消極不配合,當然有拒絕酒測之犯意,又片面解讀及未完整了解上開解釋,其所陳皆為矯飾之詞,故被告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一)前提事實:前開爭訟概要欄之事實,有系爭舉發單(北院卷第45頁)、原告陳述書(北院卷第47頁)、原處分及送達證書(北院卷第77、79頁)、原告起訴狀(北院卷第13-19頁)在卷可稽,首堪認定。又原告除對其所主張之前揭主張要旨有所爭執外,對於除其爭執以外之其餘部分則未有爭執(本院卷第49-53頁,以及北院卷第13-19頁之原告起訴狀所載),復有被告函查函文(北院卷第51頁)、舉發機關查復函文(北院卷第53-54頁)、員警答辯報告表(北院卷第55頁)、原告簽名其上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北院卷第57頁)、拒絕酒測之酒測單(北院卷第59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北院卷第61頁)、舉發機關所屬南海路派出所勤務分配表(北院卷第63頁)附卷足憑,是除原告所爭執部分以外之其餘部分事實及事證,亦堪採認。
(二)應適用之法令及法理說明:
1.按行為時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二、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按:指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查本件行為後,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已有修正(自112年6月30日起施行),經綜合比較結果及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無利於修正前(即行為時)之前開規定,故本件仍應適用行為時之前開規定。至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依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意旨,係為確保其未來從事道路交通之安全,預防未來危險之發生,並非在究責,不具裁罰性,雖不利於汽車駕駛人,尚非行政罰,故不生行政罰法第5條所定比較適用問題。又關於酒後駕車行為,在法規範上係屬以酒精濃度達於一定規定標準與否,作為區別刑事犯罪(刑事犯)或行政處罰(行政犯)之制裁,性質上屬於量的差別。
2.復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屬於警察人員對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視受攔停對象有無飲酒徵兆,要求接受酒測之個別攔檢依據。考以警職法第8條之立法目的,有補充及承接處罰條例第35條規範不足之處,而警職法第8條第1項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係指危害尚未發生,但警察人員就其所知之事實及狀況,依經驗所作的具體合理推論,評估具體個案之現場狀況,認有可能發生危害者即屬之。再觀諸處罰條例第35條要求汽機車駕駛人接受酒測之立法意旨,旨在保障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而賦予該等駕駛人有接受酒測之義務,避免不肖駕駛人以拒絕酒測之方式,逃避經測試檢定後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處罰,並基於測試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是駕駛人遇有警察人員依前開規定要求接受酒測,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否則即屬違反前開規定,則應受裁罰甚明。至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有相當事證,可資認為其雖未明示拒絕酒測,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抑或以消極虛應之態度或並無客觀事實無法對之實施酒測時,卻對實施酒測時所應為之動作故意不為配合,甚而要求僅能以採血方式代之,致酒測無法正常完成者,均亦屬之,若非如此,將導致警察人員行使公權力取締酒後駕車之執法公平性遭受質疑。況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於實施酒測中消極推諉、虛應或並無客觀事實無法對之實施酒測時而故意不配合完成等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測」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之時間,抑或以虛應之態度或並無客觀事實無法對之實施酒測時,對於實施酒測中所應配合完成之動作故意未予配合(例如:受測人僅含住酒測器之吹管卻不吐氣或吐氣不足,致酒測器無法完成取樣;抑或受測人並無客觀事實無法對之實施酒測,卻要求僅接受至醫療或檢驗機構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致酒測無法正常完成,均有前開處罰規定之適用。
3.又依裁處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2項規定:「(第1項)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第2項)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第19條之2第1、2、5項規定:「(第1項)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第2項)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第5項)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一)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二、依本條例第35條第4項、第5項……製單舉發。」核上開裁處細則及基準表等內容規定,乃係基於母法授權而為訂定,並參考「車輛大小」、「違規次數」、「違規程度」、「違規地點」、「所生影響」、「違反情節」等要素擇一或兼採而為分級處罰,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此類事件受處罰者之公平,不因裁決機關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裁決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得促使行為人自動繳納、避免將來強制執行困擾及節省行政成本,且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自為法所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亦無牴觸,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舉發機關及被告據以適用,並無不合。
(三)經查:
1.經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33條、第140條、第141條、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96條規定,踐行言詞審理主義精神所進行合法通知原、被告兩造於公開法庭到庭參與調查證據並辯論而完足對於其等程序保障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所提供採證光碟內員警全程連續錄影影片進行勘驗,結果如附件內容所示,有合法通知原、被告庭期之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7、29頁)、本院112年10月4日調查證據筆錄及附件內容(本院卷第49-64頁)在卷可憑。是依上開勘驗結果,足見本件執勤員警自發現原告後至以酒測器對原告實施檢測之過程作為,顯係因發現正在駕駛系爭車輛之原告所駕車輛有未戴安全帽之情形,於攔停後並發現原告酒容明顯,再詢問原告並確認其有飲用酒類之情事,遂告知原告可受酒測之時間、可請求漱口、受測流程、受測後依數值不同及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等情各自為何,且員警告知上手銬之情況,亦係基於若原告受檢測後酒測值如有涉及刑事犯罪時所為之必要告知,並無刻意或特別強調之情事,是員警以上作為,顯皆合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裁處細則第19條之2第1、2、5項等規定。再者,酒測器係設計專用於對不特定對象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之儀器,其設計係以簡易為原則,受測者僅需依正常方式吹氣,即可輕易達到檢測目的,當不致要求受測者需配合施行高難度之動作始能致之,是苟非受測者因抗拒測試,而故意以唇、舌抵住吹管或其他方式減少吹氣進入儀器,當不致發生無法完成測試之情事,又衡情而論,部分酒後駕車者為避免受罰,於遭警攔檢施以酒測時常心存僥倖而有故為吐氣量不足或根本未吐氣之情,亦時有所聞,而此一消極不作為,在法律評價上應與積極拒絕接受酒測之行為相同。準此,於本件中,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員警已清楚告知原告接受酒測後依數值不同及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各自為何,並供原告自由選擇,並無任何誘導原告儘快於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或拒絕酒測酒測單上簽名或相關違反法定程序之情,員警除給予原告3次測試機會然未果外,復再給予原告第4次測試機會,員警並於整體測試過程中,不斷從旁指導原告正確吹、吐氣方式,惟仍因原告吹、吐氣量不足而測試失敗,均未達酒測器之取樣標準,以致無法顯示數值可供檢視,據此,已堪認原告當有採取以吹、吐氣量不足之消極方式為之,是此一消極不作為,依前揭說明,在法律評價上自應與積極拒絕接受酒測之行為相同。從而,原告前開所為,確已該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違規行為,自當違反行為時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是原告執前揭主張要旨1.所認,當屬其個人卸責之詞及歧異認知與見解,均不足採。
2.又101年5月18日所作成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中固有敘述:……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等語。此經對照該解釋作成時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就此係規定:……(四)駕駛人拒測: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再考領)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錄音或錄影)等語,顯見此規定整體文義所稱之「勸導」,係指警察人員勸導受檢人是否接受酒測之意,並非勸導該人無庸接受酒測即可自行離去之意,且依上開勘驗結果可悉,本件執勤員警本即有採此勸導原告是否接受酒測之作為,並無違此規定,遑論本件行為時之前揭作業程序早已就此部分「勸導」用語予以刪除。此外,前揭作業程序就受檢人接受酒測後之結果處置雖有規定:……(二)勸導代替舉發:駕駛人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15毫克以上未滿每公升零點18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當場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並人車放行。……等語,惟該規定之前提要件,亦係受檢人已接受酒測檢定並清楚呈現該等區間之數值,方有「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適用,則於本件中,原告並不符合該規定之前提要件,自無從主張其有該規定之適用。是原告執前揭主張要旨2.所認,亦屬其個人歧異認知及見解,要無足採。
3.查原告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有其駕駛人基本資料(北院卷第50頁)在卷可參,是原告對於駕車時應注意並遵守之道路交通相關法規,自難諉為不知,則有關汽機車駕駛人不得酒後駕車或如有酒駕但拒絕接受酒測須受處罰之規定,本為原告所應遵守之注意義務,原告在主觀上就此應有認識,是其就此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所為縱無故意亦有過失,應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原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當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而有違反行為時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且就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具備不法意識,所為縱無故意亦有過失,則被告依相關事證審認原告有此違反,依行為時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裁處細則等規定,作成原處分,經核未有裁量逾越、怠惰或濫用等瑕疵情事,應屬適法。原告執前主張各情訴請撤銷原處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而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說明。
六、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且係原告於起訴時繳納,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結論: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林家賢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偉皓附件: 1.檔名:2023_0319_222454_039.MP4,影片開始時間2023/03/19 22:24:53 《影片時間22:27:00至22:27:13》 員警密錄器畫面出現一輛機車行駛,向員警方向而來,員警即出聲要求該駕駛人停車,員警上前攔停該駕駛人後,該駕駛人並未戴安全帽,並以手摀住嘴巴。 《影片時間22:27:09至22:29:52》 員警:欸停車,靠旁邊一下,你怎麼沒有戴安全帽? 原告: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我在旁邊我剛出門… 員警:證件出示我看一下。 原告:沒帶證件不好意思。 員警:怎麼眼睛這麼紅? 剛剛喝酒? 原告:有一點。 員警:剛是喝什麼? 原告:就啤酒啊。 員警:你做一下酒測了,你稍等一下喔。 原告:不好意思啊。 員警:做一下酒測啊,因為我剛看你沒戴安全帽然後又騎機 車,車先停旁邊稍等一下,我請同事送酒測器過來,車 先停旁邊。 原告:不是啊,我就從那邊騎過來一下而已。 員警:啊這不是…因為我有聞到你有酒味。啊你證件出示一 下,麻煩你。 原告:我沒帶啊。 員警:身分證號碼先報給我。 原告:…不好意思,我住前面而已,就一小段路,我也沒幹 嘛。 員警:因為我看你一邊在講話,安全帽又沒有戴,然後,因 為我現在攔到你有明顯的酒味,所以我會做酒測啦。先 稍等一下,如果你酒測沒有超標,我安全帽我就勸導, 我也就不開單,但是如果你超標的話,我們會按照規 定,跟你告知一下。 原告:什麼規定? 員警:如果等下做酒測,0.18到0.24會開單扣車,0.25以上 是刑法公共危險。 原告:喔。 員警:我們現場先稍等,你車先把它停旁邊一點,這邊人家 轉彎怕危險,先靠旁邊停著就好,好下來等,先把它停 著,等我同事送酒測器過來。你剛剛說喝啤酒,是喝多 少? 原告:就l瓶。 2.檔名:2023_0319_222954_040.MP4,影片開始時間2023/03/19 22:29:53 《影片時間22:29:53至22:34:52》 員警:是玻璃罐的? 原告:對啊。 員警:是玻璃罐還是鋁箔的?喝完多久? 原告:對,就剛剛啊。 員警:因為我看你的臉有明顯的在紅了。 原告:嗯。 員警:就現場稍等,你的名字是李孟儒先生? 原告:對。 員警:現在是22點28分,我是在27分攔查你,你這個車我看一 下,OOO-OOOO。 原告:真的對不起啦。 員警:你的眼睛也紅了,你可以照一下鏡子,因為我剛剛是22 點27分攔查你,我會讓你滿15分鐘啦,所以你放心,滿 15分鐘後我們再做酒測。就剛好這段時間等我同事過 來。之前有做過酒測嗎? 原告:沒有。 員警:因為現在人家對喝酒的都比較在意。 原告:我確實只是…剛剛吃點束西就趕快回去啊,我想說幾公 尺不到。 員警:可是有喝酒就是不能騎機車,因為你不會有違規我還不 會攔查你,因為我看你是整個沒戴安全帽違規我才攔 查。 原告:那我可以買個菸嗎? 員警:喔先不要離開現場,因為我們要做酒測。 原告:我可以抽根菸嗎? 員警:你可以在現場這邊抽沒關係。 原告:我想過去買。 員警:依照規定攔查作酒測的話是不能離開現場。因為我同事 從南海路那邊過來,路程大概需要5分鐘,我會讓你滿15 分鐘再作酒測,我剛剛27分攔查你,我跟你講攔查時 間。 原告:這有什麼差別? 員警:沒有啦,因為你剛喝完,我們就是剛喝完怕你酒氣還在 嘴裡比較重,所以我們會讓你隔15分鐘。 原告:我可以抽根菸,我要去對面買菸。 員警:你確定你要抽菸,第一個抽菸它會把你的酒氣逼出來, 我怕你等下測出來更重,你會後悔,你要買菸等我們完 成程序之後,你要買的話可以。 原告:真的不好意思啦,我確實沒想這麼多,很遠我不敢騎。 員警:我說囉,今天你如果沒有違規,我沒事不會去攔查你, 因為就是一邊在講話… 原告:因為我剛剛出來,對啊,確實我沒注意到,在講電話。 員警:對啊,就不好意思做一下酒測。我剛剛有說要給他15分 鐘,因為他剛喝完酒,27分攔查的,27加15到42分,42 分做酒測稍等一下。那我們權利也來跟你告知。 3.檔名:2023_0319_223454_041.MP4,影片開始時間2023/03/19 22:34:53 《影片時間22:34:53至22:39:53》 員警:現在是112年3月19號晚上22點33分,因為剛剛看你從中 華路二段311巷沒有戴安全帽出來我才攔查,然後聞到酒 味,所以我們做酒測,你剛剛說你喝完酒剛從這邊出來 嘛,對不對,那我是27分攔查,我們會讓你滿15分鐘我 們再做酒測。那你另外還有吃其他的含有酒精類的東西 嗎?比如說薑母鴨、感冒糖漿、漱口水。 原告:有吃麻油雞。 員警:有吃麻油雞是不是,那你可以選擇測或著是不測,那你 如果選擇拒測的話,它的法律效果我也跟你告知一下,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如果你選擇拒 測那新臺幣會罰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你的機 車、吊銷駕照限制3年內不能考領、還要施以道路交通安 全講習,還會吊扣車牌牌照2年,那這邊沒有致人重傷死 亡,所以這個我就沒有講,那我會讓你看一下,如果你 在10年內,就是根據第5項,你在10年內有2次違反就拒 測的話,依照規定會罰新臺幣36萬元會按次來累計,這 邊讓你看完,你有問題的話你可以先問,讓你簽名,你 先看一下現在還有時間,這個是你說你有喝酒,然後我 會讓你滿15分鐘再做酒測,這邊先簽個名,然後這邊拒 測法律效果內容較多,我建議你再看一次,就是你可以 選擇測或不測,那如果你選擇測了,你就不能反悔,選 擇拒測會罰18萬,然後… 員警: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啦,啊假設你今天吹出來是 0.18-0.24mg/l,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那如果你今 天吹超過0.25mg/l以上含0.25,那就是刑法的東西… 員警:刑法公共危險,我們會以現行犯將你帶回去。 員警:那如果0.17mg/l以下就是… 員警:我們就勸導代替舉發,但是我們車就建議你停旁邊。 原告:有什麼差別? 員警:哪一個?你說0.25…你說刑法跟這個嗎? 員警:這是行政罰啦。 員警:0.18到0.24你只是開單,就只是開單,0.18到0.24開單 扣車,不會留下前科紀錄,0.25以上的話是刑法公共危 險罪,會留下前科紀錄。 原告:喔。 員警:那麻煩你這邊簽名。 原告:0.25是喝多少才會0.25? 員警:不一定,因為每個人體質,喝的時間丶酒精濃度不一 定,所以這個真的不能跟你保證,這邊就請你簽名,啊 0.25以上我們會刑法公共危險把你帶回去。 員警:會上手銬。 員警:這邊先請你簽名,你再考慮一下要不要接受酒測。簽名 不代表要拒測,只是代表我們有跟你告知相關權益。 員警:啊你想一下,你之前有做過酒測嗎? 原告:沒有。 員警:都沒有,那你是大概幾分喝完? 原告:就剛喝完酒想說騎車回去,因為我家都在前面而已,那 確實剛剛… 員警:…你沒有戴安全帽… 4.檔名:2023_0319_223954_042.MP4,影片開始時間2023/03/19 22:39:53 《影片時間22:39:53至22:43:53》 員警:…我們測酒精在身體裡面的數值。 員警:等下我們42分再做酒測,現在還有4分鐘。 原告:可以喝什麼嗎?不好意思… 員警:如果依照規定,你要水我可以給你水,但你一喝水我們 就要開始做酒測,不會等15分鐘。 原告:喝個水好了。 員警:這是讓你漱口用的,建議你不要喝太多,不然會把你的 酒氣逼出來。 原告:什麼意思? 員警:就你喝太多會把你的胃裡的酒氣嗆出來。你可以自行決 定要喝水或漱口,我們水已經提供給你。如果有漱口我 們就會直接做酒測了。來我們做一下酒測,麻煩你過 來,這是全新的吹嘴,都還沒有拆封,讓你拆封。你水 先放著。 員警:我們酒測器會先歸零給你看。 員警:等下我們先裝上去,待會就整個含住吹嘴持續吐氣。 員警:先看這個喔,現在是歸零狀態。 員警:待會含住持續吐氣時,中間不要間斷,一直到我們喊 停。 員警:如果你氣不夠就會測試失敗,失敗3次我們會視同拒測, 拒測就是剛剛跟你說的法律效果。 員警:就大概持續吐氣吐個大概5秒左右它就會跳一聲,那就是 好了。 員警:好含住,用力吹氣,把氣出來,你要吹出來,氣沒有出 來,我們這邊有感應,你沒有吹氣你只有含住,第1次 測試失敗齁。 原告:我剛剛喝那個水,感覺有點喘。 員警:那你深呼吸,因為3次失敗視同拒測,沒有辦法再改。來 作第2次酒測,吹氣,你只有含住沒有吹氣,這樣就第2 次吹測失敗了。 原告:我有吹啊。 員警:你自己吹一次,我們看你的臉形就會很清楚,你吹氣太 少你用力一點吹氣出來,因為你氣從旁邊出來我們都摸 的到,他這邊都有出氣孔,我們都感應得到氣流,第3次 實施酒測喔,失敗就視同拒測了喔,含住吹最後一次, 用力吹氣。還不夠、還不夠5秒,又測試失敗。 原告: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員警:我們再給你最後一次機會,3次就已經視同拒測。 員警:如果你會怕你想要拒測也是你的權利。 員警:對如果你想拒測可以選拒測沒關係齁,等下吹出來就不 行了喔。 員警:拒測就是剛剛跟你說的法律效果,罰18萬、開單、扣 車、駕照吊銷3年不得考取。最後一次,你如果再測試失 敗,我們就視同拒測。 原告:不好意思,剛剛說我拒測的話會怎麼樣? 員警:罰18萬,來這張你看一次。 原告:會有前科嗎? 員警:不會,他是行政罰沒有前科,但會罰得比較重,罰18 萬、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駕照吊銷3年不得考取、牌照 吊扣2年,這樣有清楚嗎? 原告:喔,好。 員警:吹測成功就是看數值,如果0.17以下,就不會開單。 5.檔名:2023_0319_224454_043.MP4,影片開始時間2023/03/19 22:44:53 《影片時間22:44:53至22:49:53》 員警:就是當場跟你勸導,你機車也可以騎走。 原告:機車的話是什麼意思?因為這不是我的車,我沒有車。 員警:如果測出違規數值,你是吊銷駕照,罰錢,道安講習, 車子是會罰車主。 員警:車子是罰車主,車主看是誰的。 原告:OK。 員警:就吊扣牌照2年,這邊有講它會吊扣牌照2年,就是會 吊扣車主的牌照。 原告:所以這車子就不能騎了? 員警:對!如果你有超過數值或是拒測。 原告:喔。 員警:好來最後一次,你要拒測還是直接吹了,不好意思我們 已經沒辦了喔。 員警:時間講真的也超過15分鐘了。 原告:嘿。 員警:所以也是讓你漱口了,現在44分,也都超過15分鐘了, 來麻煩你直接齁。 員警:你就自己決定,不然按下去拒測就沒辦法。 員警:我們按下去就沒辦法再給你任何機會了喔,你想要再測 你說我覺得我喝的不多我想要測,那不好意思,我們按 下去拒測就不會給你機會了。最後一次問你,你要持續 吐氣測還是要拒測?而且你也剩這次測試的機會了,我 們剛剛前面已經測試3次失敗了,我們已經多給你最後 一次機會了。 員警:連多大口的氣都示範給你看。 員警:對啊,你男生的吐氣量我相信你都知道就像吹氣球用力 吹出來。 員警:你會怕啦,所以你氣就不敢太出來,你會覺得想要壓在 裡面,可是就是沒辦法,你遇到了。 員警:你吹氣不足就是會測試失敗。好啦,再一次,你自己決 定,你要拒測還是直接吹了。 原告:我不知道,你幫我決定。 員警:我們沒有辦法,因為這是你的,法律效果是加諸在你身 上你要自己承擔的,我們不能替你決定,你要吹測還是 拒測?最後一次問你,如果你都不回答,不配合,那我 們就直接按拒測。 原告:可是車就不能用了。車不是我的。 員警:車會扣回去,變成你要繳完罰單後,才可以領回去,之 後吊銷牌照的部分是監理站會發通知給車主。 員警:如果測的話就是看數值高低來決定。 原告:那就拒測好了,算了。 員警:確定要按拒測吼。 原告:對阿。 員警:確定要拒測了吼,我按下去就不能改了。決定了齁?再 問你一次喔,按下去了喔。 員警:看你自己啦,我們也沒辦法幫你決定,因為到時候這是 你自己要去解決的問題,不是我們要解決的問題。 員警:確定要拒測了吼,我按下去就不能改了喔。我們會當場 扣車,開單就會罰18萬喔。 原告:那如果不開的話也有可能就會… 員警:因為如果你吹測的話就是看你數值高低,會過不會過我 不知道,如果按拒測就是處罰最高額18萬,駕照3年是吊 銷不能考領,吊扣3年,你再看一次法律效果。 員警:吊銷其駕駛執照3年不得考領,然後你還要去上課施以道 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 員警:牌照也會吊2年,車主的牌照。 原告:車主牌照? 員警:對,車子就2年不能用。 原告:那就吹吧,吹啊。 員警:看你自己,吹如果超過標準我們剛剛跟你講了,超過 0.25以上包含0.25就是刑法的公共危險就會留下刑案紀 錄。 原告:好。 員警:如果是0.18到0.24是… 員警:它不會罰那麼重,但一樣開單扣車。 原告:剛剛0.25一般是喝多少才會超過? 員警:我不知道,因為每個人的代謝體質不一樣。 員警:有些人代謝很快一下就沒了,有些人代謝… 原告:年紀大代謝沒那麼… 員警:不一定啊。看你自己啦,因為你自己我看額頭眼睛都紅 了。然後酒味都蠻重的,但是你代謝如何我不知道。 6.檔名:2023_0319_224954_044.MP4,影片開始時間 2023/03/19 22:49:53 《影片時間22:49:53至22:54:53》 員警:對啊,喝多少是你最清楚,所以好啦,你要選擇測還是 不測,這是最後一次詢問,我們也等你很多時間了。 員警:要測嗎? 原告:很糾結。 員警:好囉,那你決定吧。 原告:要測。 員警:要測齁,那要一次吹氣要足喔,剩這一次機會喔,已經 讓你測3次了,含住直接吹氣吹到我們喊停,一切交由數 值決定,啊你測了之後沒辦法反悔喔。 原告:聽超來好嚴重。 員警:所以我就問你啊,決定了嗎? 原告:好難決定啊,因為我現在不行。 員警:先生我們已經等你很久了,沒辦法…我們剛剛已經…這 次是多給你的機會了,我們剛剛說3次就視同拒測了,這 第4次是多給你的機會了。 員警:所以決定要測還是拒測? 原告:拒測是我自己的事也就算了啊罰錢,但是你說車主也有 關係,也會有影響,當然對我哥影響也很大啊,你說2年 還幾年。 員警:這是政府的規定。 原告:是啊。 員警:所以看你自己啊。 原告:對啊,我剛剛就很那個…害到別人。 員警:我再給你30秒,你如果再不決定我們就視同拒測,沒辦 法再等你,因為我們還有其他案件要處理,再給你30秒 你想看看。 原告:有什麼方式吹酒測值可以低一點? 員警:沒有辦法。因為這個儀器很敏感,所以你剛剛沒有吹他 也知道你沒有吹。 原告:我有吹,真的有吹啊。 員警:就是一點點。 員警:它那是氣不足,有些是你要含住,氣沒怎麼出來它量不 夠,它這都很敏感。 員警:所以我剛剛才示範給你說,就是那個氣要吐多大,你這 樣子的氣就是一直持續,持續5秒就可以了。 原告:怎麼? 員警:就這樣子。 員警:就含住,用力吹氣出來。 員警:你有很大的氣在手掌會反彈。 員警:你氣要用力點,你吹氣出來要像有聲音,你吹出像有聲 音,用力一點,就這樣像我很明顯有氣流的聲音出來, 你這樣子吹就像沒有用力在吹,一聽就很明顯,好了你 告訴我們你的決定了。 原告:等一下好不好? 員警:沒有等一下了, 我們剛剛已經等你很久的時間了。 原告:我媽剛好打過來,真的。 員警:你現在先決定,我們現在在執行公務,不好意思了。 員警:因為我們剛剛也等很久了,那我現在就告知你,現在問 你要不要施測? 員警:你要測不測?我們27分攔查到現在已經51分。 原告:你如果現在不吹測沒有要吐氣的話,我們就點選拒測了 喔。 原告:你看我真的… 員警:那個是其次的事,啊你現在已經攔查你到現在已經52分 了,我們也已經很通融你了。 員警:我們給你多20分鐘的時間,也讓你漱口了。 員警:那你沒有要吐氣齁,要嗎? 員警:含住用力吹喔,不要失敗不然就沒機會了喔,如果失敗 這次我們就當作拒測處理了喔,最後這次機會了,再來 再來。 員警:一樣失敗。 原告:我有吹5秒啊。 員警:你要持續5秒,太快了,你等到我們喊停好了。 原告:不是要到5秒嗎? 員警:再給你最後一次機會喔,我們直到我們喊停,沒有喊停 你不要停,就這一次,來再來再來再來。 員警:一樣失敗。 員警:你舌頭堵住沒有吹氣,這樣我們直接視同拒測了,你沒 辦法,我們已經給你吹到5次了。 原告:可是我很用力欸。 員警:沒辦法了。 員警:真的是這樣子啊。 員警:那不是這樣子,你也知道。 原告:我是這樣子啊。 員警:我們直接按拒測。 原告:我有整個含住啊。 員警:確認了,我們剛已經教你佷多次,也給你很多次機會 了。 原告:可是我剛真的有含住啊,很大力的。 7.檔名:2023_0319_225454_045.MP4,影片開始時間 2023/03/19 22:54:53 《影片時間22:54:53至22:59:53》 員警:我們解釋的也很清楚了啊。 原告:我也有喊…我也有數5秒啊,我不是沒數耶。 員警:我們也給你5次機會了啊。 原告:啊…所以? 員警:就視同拒測了,剛剛3次機會就是拒測,我們已經給到5 次了,就沒辦法了。 員警:你在被測人這邊幫我簽名一下,就是你拒絕酒測啦。 原告:我沒有拒絕啊。 員警:你剛剛失敗就是消極的不配合,那就是失敗啊。 原告:我沒有消極啊,最後一次我不是很積極的在吹。 員警:沒關係,如果你覺得有問題可以去作申訴,我們全程都 有錄影錄音,我們已經多給你2次機會,也跟你告知權益 了。 員警:沒關係,你可以去作申訴,我們全程錄影錄音,我們已 經多給你2次,你本來3次的時候就已經是拒測了,我們 多給你2次機會了,也現場跟你告知了。 原告:可是我剛剛真的有用力啊。 員警:那就沒有辦法了喔。 員警:就這樣啊,你如果覺得有疑慮你就去申訴,我們全程都 有錄影錄音。 員警:你申訴的話包含法官都會檢視我們的密錄器影像,我們 已經多給你2次機會也跟你告知了。 原告:所以呢? 員警:施測人這邊,被測人這邊,你證件有帶嗎? 原告:沒有。 員警:我再跟你核對一次資料,身分證號碼你再報一次。 原告:… 員警:生日是? 原告:… 員警:你的地點在? 原告:… 員警:因為你沒有出示證件,我再看一下相片比對一下,確定 是你本人啊,好那你稍等。 原告:現在這麼樣?車要吊走? 員警:等下我們會製單給你,然後我們會扣車。 員警:你身上有鑰匙嗎? 原告:就是手機上網。 員警:那就是沒有交付鑰匙。 原告:所以車子會去哪邊? 員警:對,車子等下會被我們移置到中正二分局,你要繳完罰 單才能領車,如杲你太晚來,車會移置到公有北投保管 場。 後續均為告知民眾領取酒扣車輛等相關權益,與酒測過程無干,譯文至此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