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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交字第 64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交字第64號原 告 李德政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蘇福智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本件原告原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下稱士林地行庭)起訴(原案號:112年度交字第229號)因行政訴訟法於112年8月15日修正生效,改由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先予敘明。

㈡、本件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如附表所示之規定,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下統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認本件事證明確,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之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因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經如附表所示之舉發機關(下稱舉發機關)查證屬實,予以舉發,記載如附表所示之應到案日期,並移送被告處理。嗣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依處罰條例以原處分裁處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裁罰。原告不服,遂針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將系爭車輛借予訴外人謝明福使用,豈料,訴外人於借用期間超速、違規、拒絕繳納停車費與高速公路過路費,經原告多次催促還車,仍不予理會,原告已於112年6月7日至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報案其侵占,並將所有單據歸責於訴外人,訴外人借用期間所生之違規罰單均非原告所造成。

㈡、並聲明:1、原處分全部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原告自111年2月11日起登記為系爭車輛車主,依據最高法院107年判字第349號行政判決意旨,原告縱非實際實施違規行為之人,惟原告未依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於應到案日期間申請歸責實際行為人,即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生失權效果,不可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部分為爭執。

㈡、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均經舉發機關查復屬實,通知單及裁罰書亦依法送達,惟編號1之裁決書於112年3月20日完成送達,原告於同年6月16日起訴,已逾越撤銷訴訟法定30日期限。

㈢、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案所涉之法條:

1、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第9款、第12款: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2、處罰條例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3、處罰條例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4、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7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5、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

6、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9款、第3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第1項)…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第3項)

7、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8、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㈡、如事實概要欄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違規查詢報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機關函、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催繳單查詢結果、舉發照片、裁罰明細資料查詢、汽車車籍查詢、汽車車主歷史查詢、舉發錄影光碟及附表編號所示之原處分書暨送達證書(見士林地行庭卷第124至254、258至350、356至440、456、458、464頁),前揭事實足堪認定。

㈢、就附表編號1之裁決書部分:

1、按交通裁決訴訟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訴願及行政訴訟,均係對於未確定之行政處分,請求救濟之方法,若行政官署之處分已經確定,自不得更藉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最高行政法院61年裁字第24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交通裁決事件得依前述規定提起撤銷訴訟者,解釋上應以未確定之行政處分(即交通裁決處分)為對象,倘當事人對於已確定之交通裁決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即屬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起訴逾越法定期限,且此項欠缺無法命補正,依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行政法院應駁回之。

2、經查,附表編號1之裁決書於112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經原告本人簽收之原處分、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存卷可參(見士林地行庭卷第132、134頁)。且原告於原處分送達時之住所與其本件起訴時所陳報之住所相同。故原告對原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期間,應自原處分送達之次日即112年3月21日起算,至112年4月20日屆滿。然原告遲至112年6月16日始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有蓋於行政訴訟起訴狀之收文章可考(見士林地行庭卷第8頁),顯已逾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是以,該部分行政訴訟,已逾法定期限,其起訴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予駁回。又該部分既因程序上不合法而予以駁回,原告於實體上之主張及陳述,本院自毋庸審究,併此指明。

㈣、附表所示編號2至39部分:

1、94年12月28日修正前之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原規定:「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運送人、利用人或使用人,亦適用之。」、「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駛人。」、「本條例關於車輛駕駛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所有人者,處罰車輛所有人。」因為這樣的規定,對於究竟是係採二罰或改變處罰客體未見分明,乃於94年12月28日修正,其中第1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之規定,核係因應大量交通事件調查所為之特殊立法設計,其規範目的是使受舉發交通違規行為之應歸責者,在處罰機關依法裁決之前就先予確認。茲因關於交通違規行為之處罰,分為稽查、舉發與移送、受理與處罰等三個階段,有其個別的機能,並因汽車所有人通常是管領使用汽車之人,如就汽車查獲應處罰之違規事件,即可推斷汽車所有人為應歸責之人而對其舉發,雖無疑義。但是,汽車所有人有時不一定是實際違規的行為人,為使真正應歸責者為自己的交通違規行為負責,也慮及監理、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處罰是大量而反覆性的行政行為,乃要求受舉發人如果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檢證告知應歸責人以辦理歸責,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仍依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換言之,逾期未依規定辦理歸責之受舉發人即汽車所有人,即視為實施該交通違規行為之汽車駕駛人,並生失權之效果,不可以再就其非實際違規行為人之事實為爭執。否則,如容許受舉發人逾期仍可爭執其非實際應歸責者,無異使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逾期仍依違反條例規定處罰」之規定成為具文,應非立法本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49號判決意指參照)。

2、依據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所謂之歸責,其要件為,

⑴、辦理時間必須要在各該舉發通知單所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⑵、需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如受處分人僅聲明要歸責某某人,但並未符合前開要件者,要不得稱之為處罰條例上之歸責。

3、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39之舉發通知單均有於應到案期限前送達原告,有系爭車輛違規明細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24至130頁),而原告並未於各舉發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日期前聲明歸責並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業據被告陳明在卷,是以,依據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及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原告仍為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39裁決書之受處分人。

4、至原告於本件起訴時主張其已至派出所報案侵占以及表明歸責,然如前所述,歸責有法定之時間及方式,不能以任意之方式表明歸責即生歸責之效,至其報案侵占本身,係屬系爭車輛所有權是否為原告,現持有人是否為原告之行為,並不影響編號2至39裁決書之效力。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就編號1之裁決書,屬逾期起訴,就編號2至39號裁決書,未於到案期日前辦理歸責,依據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其主張為無理由,被告依據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開立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指駁,附此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6條、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達泓附表:

編號 裁決書字號 違規(停車或通行)時間 舉發機關 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 違規地點 舉發違規事實 違反法條 裁罰內容(罰鍰為新台幣) 1 112年3月17日北市裁催字第22-AD1241932號 111年10月4日 上午1時37分許 北投分局 111年11月28日 臺北市北投區承德路6段南往北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 處罰條例第40條 罰鍰2,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2 112年5月16日北市裁催字第22-1CN049995號 111年9月9日 下午13時9分許 新北市交通局 112年1月5日 新北市八里區博物館路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300元 3 112年5月16日北市裁催字第22-1CP673882號 111年9月28日 下午12時25分許 新北市交通局 112年1月26日 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300元 4 112年5月16日北市裁催字第22-1CP674666號 111年10月3日 下午16時5分許 新北市交通局 112年2月2日 新北市蘆洲區長榮路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300元 5 112年5月16日北市裁催字第22-1CP675106號 111年10月5日 下午12時許 新北市交通局 112年2月2日 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300元 6 112年5月16日北市裁催字第22-1CN050329號 111年10月10日 下午16時50分許 新北市交通局 112年2月9日 新北市八里區博物館路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300元 7 112年5月16日北市裁催字第22-1CN050372號 111年10月15日 上午11時13分許 新北市交通局 112年2月17日 新北市八里區博物館路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300元 8 112年5月16日北市裁催字第22-CX2886169號 111年10月7日 上午8時18分許 蘆洲分局 111年12月1日 新北市蘆洲區環堤大道復興路355巷10號之2號前 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標示 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9 112年5月1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A350770號 111年10月12日 下午16時37分許 國道一隊 112年1月12日 國道1號南向25.8公里處 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 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 罰鍰6,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10 112年5月16日北市裁催字第22-CZ3122688號 111年11月14日 下午14時10分許 海山分局 112年1月6日 新北市板橋區莊敬路75巷與莊敬路口 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臨時停車 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 罰鍰600元 11 112年5月16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A353537號 111年11月29日 下午13時33分許 國道一隊 112年2月5日 國道1號南向圓山入口匝道)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 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2款 罰鍰4,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12 112年5月16日北市裁催字第22-AC3080590號 111年12月7日 下午12時7分許 士林分局 112年1月27日 環河北路3段、葫蘆街(往北)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處罰條例第40條 罰鍰2,3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13 112年5月16日北市裁催字第22-A71946426號 112年12月7日 下午17時8分許 中山分局 112年1月30日 臺北市中山區明水路325號前北安國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 處罰條例第40條 罰鍰2,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14 112年5月16日北市裁催字第22-CX2916356號 111年12月14日 下午22時18分許 蘆洲分局 112年2月5日 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1段與關渡橋口 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標示 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 罰鍰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15 112年5月16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1F9W1A9號 111年12月18日 上午9時32分許 長安派出所 112年2月6日 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1,200元 16 112年5月16日北市裁催字第22-AA1336754號 112年1月2日 下午14時53分許 中正二分局 112年2月24日 水源快速道路與同安街口(往北)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 處罰條例第40條 罰鍰2,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17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EZA330723號 111年9月15日 上午11時10分許 新竹市交通處 112年3月2日 新竹市建功一路路邊停車場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300元 18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EZA331448號 111年9月16日 上午9時51分許 新竹市交通處 112年3月21日 新竹市公道五路路邊停車場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300元 19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EZA331605號 111年9月19日 下午16時50分許 新竹市交通處 112年3月21日 新竹市公道五路路邊停車場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300元 20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EZA331662號 111年9月20日 上午9時2分許 新竹市交通處 112年3月21日 新竹市公道五路路邊停車場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300元 21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EZA331712號 111年9月21日 下午12時29分許 新竹市交通處 112年3月21日 新竹市公道五路路邊停車場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300元 22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1CK608724號 111年11月16日 上午8時24分許 新北市交通局 112年3月23日 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300元 23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CG9940432號 112年1月8日 上午10時55分許 新北市交隊 112年2月27日 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與長青街口(往五股)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處罰條例第40條 罰鍰2,3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24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1CP692466號 112年1月11日 下午16時25分許 新北市交通局 112年5月11日 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 罰鍰300元 25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ZGC328833號 112年1月24日 上午11時49分許 國道七隊 112年3月31日 國道3號南向195.3公里處 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 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 罰鍰6,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26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ZGB284081號 112年1月24日 下午12時13分許 國道七隊 112年4月22日 國道3號南向230.6公里處 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 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 罰鍰5,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27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A361442號 112年1月29日 上午10時54分許 國道一隊 112年4月1日 國道1號北向25.1公里處入口匝道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 罰鍰4,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28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2F1V6A3號 112年2月7日 下午17時5分許 永明派出所 112年3月27日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1,200元 29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AV1125678號 112年2月9日 上午9時58分許 潭美派出所 112年4月6日 臺北市內湖區南京東路6段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 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 罰鍰1,200元 30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CW2555177號 112年2月9日 下午13時47分許 瑞芳分局 112年4月4日 新北市平溪區臺2丙線7公里基平隧道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處罰條例第40條 罰鍰2,1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31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A367718號 112年2月11日 下午13時31分許 國道一隊 112年5月11日 國道1號南向23.5公里處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 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2款 罰鍰3,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32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AC3099905號 112年2月22日 下午14時9分許 士林分局 112年4月17日 環河北路3段、葫蘆街(往北)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處罰條例第40條 罰鍰1,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33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 AB1247522號 112年3月12日 上午5時511分許 松山分局 112年5月1日 臺北市松山區塔悠路326號前(北向南)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 處罰條例第40條 罰鍰1,9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34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 CN3109021號 112年3月20日 下午13時53分許 三重分局 112年5月15日 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與重陽路口 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標示 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 罰鍰7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35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D82124328號 112年3月20日 下午20時58分許 桃園市交隊 112年5月14日 桃園市新屋區中山東路1段458號前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至40公里以內 處罰條例第40條 罰鍰2,1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36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CX2980379號 112年3月27日 下午13時許 蘆洲分局三民所 112年5月27日 新北市蘆洲區三民路蘆洲站往三民高中 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處罰條例第42條 罰鍰1,200元 37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CX2980396號 112年3月27日 下午13時許 蘆洲分局三民所 112年5月27日 新北市蘆洲區三民路蘆洲捷運站1號出口附近 直行車佔用轉彎專用車道 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 罰鍰7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38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2F716A2號 112年4月8日 下午16時34分許 大屯派出所 112年5月29日 臺北市北投區中和街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 罰鍰1,000元 39 112年6月15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2F8S5A2號 112年4月13日 上午7時55分許 光明派出所 112年6月1日 臺北市北投區珠海路 停車車種不依規定 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 罰鍰700元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