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地停字第 1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地停字第18號原 告 謝郡怡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不服相對人如附表所示裁決書,提起交通裁決撤銷訴訟,並聲請停止前開裁決書之執行,就停止執行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聲請人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按停止執行制度在提供人民暫時之權利保障,避免在經過訴訟救濟程序後,人民縱然獲得勝訴判決,也因不利之下命或確認處分之執行完畢(效力發生),無法回復原狀而造成損害,而妨害行政救濟之功能;復為兼顧對於公權力效能之維護,故有如上之要件,包括如予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有急迫情事、於公益無重大影響等要件。至於得以課予義務訴訟之型態,實現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者,乃以行政機關之否准處分為爭訟之程序標的,即使准予停止執行,也無法使人民暫時獲得其申請所欲獲得之行政處分。故對於申請事件之否准處分,尚無法以停止執行之程序提供暫時之權利保障,解釋上應循行政訴訟法第298條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方式為之(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5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撤銷如附表所示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未來將提民事訴訟,將案子強制歸責於實際駕駛人林姿儀身上,訴請暫緩執行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

(一)行政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原則上不因行政爭訟而停止,俾以提高行政效率,並防杜濫訴;例外允許停止執行,則以其執行具有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急迫之積極要件,並無於公益有重大影響及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等消極要件,始得為之。換言之,行政法院對於行政訴訟繫屬中所為原處分或決定停止執行之聲請,必停止執行於公益無重大影響,原告之訴在法律上又非顯無理由,而原處分之執行在客觀的相當因果關係上,復可以預期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不能等待本案判決之作成,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停止,則難以救濟者,始得准予停止執行。聲請人並應就構成上述停止執行之要件事實負其釋明之責。倘停止執行之聲請,經審查結果,於上揭法定要件欠缺其一,即屬要件不備,而應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405號裁定參照)。

(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但書將「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列為「不得停止執行」之態樣,乃基於停止執行制度,原則上係對獲得撤銷訴訟勝訴判決確定之受處分人,提供有效法律保護之基本精神。從而,行政法院於審查停止執行之聲請時,本案權利存在之蓋然率或本案勝訴可能,固應併予納入審酌。惟停止執行係屬暫時權利保護程序,對於構成停止執行要件之事實,應由聲請人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性質上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同如前述。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係指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之情形,或雖得以金錢賠償,但依損害之性質、態樣等,如僅以金錢賠償,於社會一般觀念不能謂已填補之情形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即非謂該條所稱之難於回復損害(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126、1119、1101號裁定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原處分停止執行,既未釋明可能受有何種難以回復之損害,更未具體說明難以回復之損害內容為何,致使本院無從審酌,尚不符合上開法條所謂之難以回復之損害。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核與首揭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300元,由聲請人負擔,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林常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附表:

編號 裁決書字號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違規事實 裁罰內容 裁決日期 原舉發機關 裁決書所在頁碼 1 新北裁催字第48-CU0000000號 111年2月13日9時1分 新店區安忠路84巷12號旁 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 112年3月6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本院卷第71頁 2 新北裁催字第48-CS0000000號 111年5月29日11時42分 汐止區東勢街60號(前)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罰鍰1,200元 同編號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本院卷第89頁 3 新北裁催字第48-A0DL4S9A5號 111年6月25日22時10分 市民大道4段 在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停車 罰鍰1,200元 同編號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本院卷第99卷 4 新北裁催字第48-AC0000000號 111年7月1日2時51分 仰德大道4段格致國中(往下山方向)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 罰鍰2,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112年2月21日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本院卷第114頁 5 新北裁催字第48-GEH794076號 111年6月28日23時30分 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32號前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罰鍰1,200元 同編號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本院卷第134頁 6 新北裁催字第48-1D0000000號 111年10月11日 中壢區新生路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1110730) 罰鍰300元 同編號1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本院卷第150頁 7 新北裁催字第48-ZAA336653號 111年8月1日1時28分 國道1號北向25.2公里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速度超過規定最高速限(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 罰鍰5,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同編號1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 本院卷第168頁 8 新北裁催字第48-A06K2Y2A6號 111年8月3日22時45分 基隆路3段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罰鍰1,200元 同編號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本院卷第192頁 9 新北裁催字第48-A05G2T5A6號 111年8月6日7時13分 民生東路1段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罰鍰1,200元 同編號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本院卷第208頁 10 新北裁催字第48-DG0000000號 111年8月10日9時10分 桃園市寶山區寶山街225號前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罰鍰1,200元 同編號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本院卷第223頁 11 新北裁催字第48-GEH515815號 111年4月14日18時34分 臺中市大雅區學府路與大智巷口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罰鍰1,200元 同編號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本院卷第361頁 12 新北裁催字第48-GEH496243號 111年4月16日12時15分 臺中市大雅區學府路與大智巷口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罰鍰600元 同編號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本院卷第365頁 13 新北裁催字第48-GEH515863號 111年4月19日7時24分許 臺中市大雅區學府路與大智巷口 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罰鍰600元 同編號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本院卷第369頁 14 新北裁催字第48-GEH598405號 111年4月28日7時22分 臺中市大雅區學府路與大智巷口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罰鍰1,200元 同編號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本院卷第373頁 15 新北裁催字第48-GEH598456號 111年4月30日7時18分 臺中市大雅區學府路與大智巷口 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臨時停車 罰鍰600元 同編號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本院卷第377頁 16 新北裁催字第48-GEH547977號 111年4月27日6時36分 臺中市大雅區學府路120巷口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罰鍰1,200元 同編號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本院卷第381頁 17 新北裁催字第48-GEH629969號 111年5月9日10時40分 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32號前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罰鍰1,200元 同編號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本院卷第385頁 18 新北裁催字第48-GEH640501號 111年5月14日13時51分 臺中市大雅區學府路120巷口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罰鍰1,200元 同編號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本院卷第389頁 19 新北裁催字第48-GEH662432號 111年5月17日17時27分 臺中市大雅區學府路120巷口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罰鍰1,200元 同編號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本院卷第393頁 20 新北裁催字第48-GEH674642號 111年5月20日13時29分 臺中市大雅區學府路與大智巷口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罰鍰1,200元 同編號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本院卷第397頁 21 新北裁催字第48-GEH806835號 111年6月27日17時32分 臺中市大雅區學府路120巷口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罰鍰1,200元 同編號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本院卷第401頁 22 新北裁催字第48-GEH824458號 111年6月28日13時25分 臺中市大雅區學府路120巷口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罰鍰1,200元 同編號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本院卷第405頁 23 新北裁催字第48-1AQ237452號 111年11月2日 民生東路1段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同編號1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本院卷第453頁 24 新北裁催字第48-1AQ237716號 111年11月2日 民生東路1段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同編號1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本院卷第457頁 25 新北裁催字第48-1AQ253500號 111年11月16日 五原路 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停車日:0000000) 罰鍰300元 同編號1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本院卷第461頁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