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8號原 告 臺灣力匯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汶鋒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複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上列原告因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事件,不服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林 家 賢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 東 竣